陶家樂與周向東、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684執172號
判決日期:2020-07-24
法院: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陶家樂與被執行人周向東、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蘇0684民初121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被執行人周向東、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陶家樂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律師費8000元,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4880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另需負擔案件執行費152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郵政EMS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傳票、財產報告令、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立即履行判決義務,并向本院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未履行。本院遂對被執行人周向東、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費,并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統一向全社會公布。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2020年2月25日查封被執行人周向東名下的三陽鎮普新村二十八組12號、海門街道東洲路2附1幢306室及靜海新村204幢301室不動產,但上述房產在本案中均系輪候查封,暫無法處置變現;2020年5月19日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牌號為蘇F×××××車輛,但該車輛未被本院實際控制;2020年5月15日,同月26日,本院兩次前往被執行人所在地調查,均未找到被執行人。除此外,未發現兩被執行人名下有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可供執行。
本院經過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除被本院輪候查封的房產,暫無法處置,查封的車輛未被本院實際控制,除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則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進程告知書,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并據此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失信決定書、執行進程告知書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顧洪健審判員何兵
審判員王錦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李均帥
判決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