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安慶潤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7民終297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城公司)與上訴人安慶潤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陽公司)、北京天潤新能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潤公司)、原審被告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風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2018)皖0722民初34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星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學衛、余國富,上訴人潤陽公司、天潤公司、原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倩、馬冬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星城公司的上訴請求:在維持一審判決其他結果的基礎上,充分支持星城公司主張的停工損失費、可得利益損失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另,20萬元協調費不應扣除。事實和理由:1.原審判決扣除20萬元協調費沒有事實根據和理由,且于法不符。雖然雙方約定將協調費列入項目施工道路及吊裝平臺工程合同的總價款中,但協調事務與工程事務是兩回事。星城公司已完成全部事務,潤陽公司、天潤公司沒有道理主張扣除部分協調費,即使后來存在有需要協調事務,在星城公司范圍內,星城公司應予協調,但不能提前扣除;2.原審判決潤陽公司、天潤公司支付停工損失費50萬元明顯過低;3.原審判決認定可得利益的利潤率過低,起算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期間過遲,且與案件事實不符。
潤陽公司、天潤公司、金風公司答辯認為,不同意星城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理由:1.關于扣除20萬元協調費,協調費伴隨整個工程,包含征地協調及其他協調,星城公司仍然有協調義務。一審法院僅扣除20萬元,費用較低;2.關于停工損失費用,一審中提出的損失費用系發生在潤陽公司要求雙方合同解除后,由于星城公司未及時撤場而導致雙方設備等損失,與一審法院認定的損失不同;3.關于可得利益損失,一審中,星城公司未對其投入等進行舉證,一審法院認定的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不應當支持。天潤公司、金風公司不應承擔任何支付義務。
潤陽公司、天潤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星城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錯誤,①錯誤采信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據此認定工程造價數額明顯錯誤。確定部分中,合同內已完成工程量部分、運渣增加費、伐樹等工程量計算與實際施工嚴重不符。不確定部分,一審法院對星城公司主張的遇墳改道、進場道路四K0+K00-K0+175路基及臨時道路分攤費用予以支持,無任何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②對于300萬元協調費僅從中酌減20萬元有失公平。根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對于協調費的范圍有明確約定。其對應的范圍并非星城公司訴稱的投標報價匯總表記載的協調費范圍,而應以合同協議書第二條記載的前述內容為準。③一審法院錯誤認定“停工事實”,且在《施工合同》中未對停工損失進行約定,星城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停工期間、停工損失的計算依據,一審判決亦未查明停工期間的情況下,逕行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停工損失為50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其認定星城公司主張的違約金為可得利益,無任何法律依據及法理依據,且超出星城公司的訴訟請求范圍。另,一審判決將星城公司主張的工程款利息截止日期計算至“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明顯與星城公司的訴訟請求不符,同樣存在超出星城公司訴訟請求范圍的可能,星城公司主張的逾期工程款利息損失為1063952元,一審判決的利息不得超出此范圍;3.一審判決以潤陽公司資金嚴重不足、與天潤公司存在人員混同為由,判決天潤公司對潤陽公司的應付款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潤陽公司為天潤公司2013年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星城公司答辯認為:1.一審時,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也出具了鑒定報告,雙方對鑒定報告也進行了質證,所以鑒定報告是合法有效的;2.雙方在合同約定協調費先行支付,是為了解決施工前期發生的費用,因此,潤陽公司提出扣除沒有道理;3.潤陽公司、天潤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星城公司原審的訴訟請求:1.判令天潤公司、潤陽公司、金風公司向星城公司支付工程款8444065元(總工程款8944065元,扣除已經支付工程款50萬元);2.判令天潤公司、潤陽公司、金風公司賠償星城公司各項損失合計1578000元(增加機械費用、停工誤工損失1578000元,詳見明細表);3.判令天潤公司、潤陽公司、金風公司賠償星城公司違約金(含可得利益)3354415元(合同總價款2300萬元,增加工程價款2361725元,扣除8944065元及協調費300萬元,即13417660元×25%);4.判令天潤公司、潤陽公司、金風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1063952元(以8444065元為基數,從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7.2%計息);5.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相關訴訟費用由天潤公司、潤陽公司、金風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潤陽公司與星城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主要約定:由星城公司承建潤陽公司位于安徽省樅陽縣周潭鎮的樅陽三公山32MW風電場項目。工程承包范圍包括:場內新建道路、場外道路改擴建工程、擴建場內檢修道路工程、16臺風機吊裝作業平臺工程,以上道路及平臺工程配套的涵洞、擋墻、護坡工程、截排水溝、施工臨時便道(含復墾)、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清理等輔助工程,道路總長度15.375公里及對外協調、征地、阻工等方面由承包方協調解決。開工時間為2017年9月10日,竣工時間為2017年12月31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含法定節假日)為113天,具體節點工期:道路為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風機平臺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橋梁為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本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道路及風機平臺、橋梁施工2000萬元,協調費300萬元(詳見工程量清單)。暫定合同總價金額為23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1%。發包方負責將征占地補償款支付至政府賬戶,承包人負責協調征地補償款的發放及工作范圍內的全部民事協調,組織設計圖紙會審,向承包商進行設計交底等責任。承包商應負責做好合同規定的施工圖設計,精心組織施工,加強質量控制,按時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按投標報價窩工補償標準執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滯后按5000元/天進行誤期損害賠償,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本合同中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為暫定工程量,不作為最終結算依據。合同生效后,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財務收據及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30日內支付協調費300萬元。月度已完工程量報表于本月20日前提交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監理審核、發包人確認后按承包人當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剩余部分待工程結算驗收合格三個月內付至合同結算價的95%(5%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退還)。合同還就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潤陽公司依約于2017年10月25日向星城公司支付協調費300萬元。星城公司組織施工,發現道路及風機平臺有墳墓阻礙,潤陽公司對部分道路線路進行了修改和對部分風機平臺進行了移位。在星城公司施工至進場道路三K0+850m-K0+950m路段處,發現圖紙設計與施工現場偏差較大,就該問題多次向潤陽公司發送工程聯系單。經潤陽公司、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多次商討后,同意爆破施工方案,該路段僅爆破工程量單項在不考慮其他干擾因素的情況下,需增加工期90-120天。2017年12月20日的會議紀要,監理公司處理意見明確要求星城公司上報的總進度計劃(調整)需進一步細化,進場路2018年3月底貫通前,場內路T1-T12線及吊裝平臺必須同時完工。之后,星城公司根據施工具體情況增加了機械設備進行施工。2017年12月29日,潤陽公司向星城公司發函,以其在接到增加設備工程聯系單后態度消極,實際工期進度明顯落后于進度計劃,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必須在2天內停止工程施工并撤離施工現場。星城公司被迫停止施工,并將部分機械設備滯留施工現場。2018年1月9日,星城公司回函,未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量是勘察設計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許多施工項發生變更后增加了很大工程量,并非是因為設備不足造成,請潤陽公司慎重考慮,以免對工期造成再次延誤及經濟上不必要的損失。2018年1月26日,潤陽公司再次向星城公司發函,限其七日內全部撤場。2018年2月23日,星城公司委托安徽憲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潤陽公司發出律師函,認為《施工合同》是其單方起草的格式合同,不少條款均不平等,延誤工期的原因非施工方造成,建設方未按約定支付一分錢工程款,是根本違約。施工方接到監理通知后立即增加了設備?;谏鲜鍪聦?,潤陽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雙方就是否繼續履行合同形成僵局,2018年3月17日,星城公司向樅陽縣公證處申請對施工現場狀況進行保全,2018年3月27日,樅陽縣公證處作出(2018)皖樅公證字第321號公證書,對樅陽縣三公山32MW風電場項目道路建設現狀進行證據保全。2018年4月8日,周潭鎮政府組織大山村委會、潤陽公司、星城公司及監理公司針對進場道路橋梁施工尾工進行協調,2018年4月26日潤陽公司向星城公司支付工程款50萬元。后經多方協商未果,在潤陽公司另案提起解除合同之訴后,星城公司遂提起訴訟。審理中,星城公司就其涉案工程已完工工程造價申請鑒定,法院委托安徽省鑫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結論、補充意見及說明,確定星城公司已完工工程造價為6738697.83元,潤陽公司承擔余下工程中臨時道路分攤費用546186.99元,合計7284884.82元。
原審法院認為,潤陽公司與星城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潤陽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而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關于已完工工程造價問題。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結論具有比其他證據較高證明效力,涉案工程造價應以該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結論、補充說明、建議說明為準,星城公司已完工工程總造價為7284884.82元;2.關于停工損失問題。合同中對發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按投標報價窩工補償標準執行,而未約定具體標準,對承包方原因造成誤期損害賠償的,約定工期滯后按5000元/天,最高不超過50萬元。根據公平原則,對方可給予相等的賠償,對星城公司主張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3.關于違約金(含可得利益)問題。庭審中,星城公司的訴訟請求實為可得利益。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建設施工工程合同可預見的可得利益為工程利潤,一般情況下利潤為10%左右。本案中,余下工程量為15623027.17元(22361725元-6738697.83元),按10%計算可得利益為1562302.72元。星城公司按余下工程量的25%主張,其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以支持。4.關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問題。因涉案工程款并未實際結算,且對利息沒有約定,對潤陽公司應以確定的工程款6584884.82元為基數,從當事人起訴之日起,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9%計算利息的抗辯意見,法院予以采納。5.關于300萬元協調費及已付50萬元工程款是否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的問題。潤陽公司認為施工范圍與300萬元協調費用對應范圍存在交叉、重合,星城公司在雙方約定的施工范圍之外額外攫取300萬元無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據。星城公司認為已取得的300萬元協調費是潤陽公司應當支付的前期協調費。法院認為,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后,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財務收據及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30日內支付協調費300萬元,且潤陽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5日付清協調費300萬元。合同中無預付款約定,不存在預付款之說。天潤公司作為專業投資人,對其投資款支出300萬元協調費應當嚴格審查,不會對有可能出現不利于己方的情形不作任何約定。故在簽訂合同時星城公司應解決的協調事項已基本完成。因涉案施工工程未完工,合同中約定施工總包范圍內影響到施工的征地也需要承包方負責協調,鑒定機構明確鑒定意見結論工程造價中不含協調費,且根據現有資料無法對協調費內容進行逐項鑒定計算,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酌情在協調費中減去20萬元,并在潤陽公司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對潤陽公司已付工程款50萬元,星城公司在訴訟請求中已主張扣除,可在潤陽公司應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6.關于天潤公司、金風公司主體是否適格及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天潤公司為潤陽公司的唯一股東,潤陽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天潤公司投資外,無其他收入,而在建工程仍需大量資金投入,現公司資金已嚴重不足。天潤公司有工作人員在潤陽公司任職,存在人員混同。故天潤公司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潤陽公司與星城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時,雖附有金風公司反舞弊工作條例,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金風公司與潤陽公司有直接利害關系,對其本案不承擔責任的抗辯意見,法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對星城公司訴訟請求中于法有據的,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1.安慶潤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6584884.82元(7284884.82元-500000元-200000元);2.安慶潤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停工損失費50萬元;3.安慶潤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損失1562302.72元;4.安慶潤陽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6584884.82元為基數,從2018年9月12日起至本判決指定之日按利率4.9%計算;5.北京天潤新能投資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三、四項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駁回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059元,鑒定費140000元,合計242059元,由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5241元,由安慶潤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天潤新能投資有限公司負擔216818元。
雙方當事人二審均無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交。對于原審所提交的證據,雙方均堅持原來的證明觀點和質證意見。
對于原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星城公司無異議,天潤公司、潤陽公司、金風公司認為,對一審法院判決中認定星城公司增加機械設備進行施工的事實有異議,該事實是法院直接認定,天潤公司、潤陽公司、金風公司并不認可。
本院二審另查明如下事實:潤陽公司訴星城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本院(2020)皖07民終315號生效民事判決書確認,由于案涉工程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星城公司與潤陽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1.鑒定結論的相關問題應如何認定?2.協調費300萬元應當如何認定,一審判決酌減20萬元是否適當?3.星城公司主張的停工損失應當如何認定?4.星城公司主張的違約金(含可得利益)應當如何認定?5.天潤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6.原判認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適當?
判決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2018)皖0722民初3490號民事判決;
二、安慶潤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6784884.82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2059元,鑒定費140000元,合計242059元,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21029.5元,安慶潤陽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121029.5元;二案案件受理費240598元,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20299元,安慶潤陽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12029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冬松
審判員方彤
審判員盛麗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汪穎(代)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