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與唐山永安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0202民初1684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海與被告唐山永安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張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鑒定報告確有錯誤賠償原告鑒定費用50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申請委托豐南法院對張海、李樹新等人合伙做出資審計鑒定,唐永安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在唐山市中級法院搖號受理此項業(yè)務。審計會計韓杰,在審計報告中將張海銀行資金7251632元,錯認為6131632元。2013年3月-7月李樹新、張海要求審計雙方合伙出資及核算后確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報告中錯誤:1.報告中將剩余2781噸的貨物銷售款168萬元未做審計說明,未將該筆貨款入賬;2.唐永安報告中749萬元的支出與實際貨物銷售653萬元核算不符,記賬多支購貨款96萬元;3.唐永安審計結論,李樹新共收到資金12578977.05元(其中包括排盤余2781噸的貨款168萬元+7912.54噸銷售貨款6367345.05元+張海4531632元投入)。審計結論表述,張海收到5216688.05元是史苑結算單金額50萬元是第三人張亞東轉(zhuǎn)給張海的付貨款,2萬元是張海支款,其中張海1489.08噸,1305842.59元未曾收到、(2781噸-1888.16噸)892.84噸按購入鐵粉平均價678513.76元,合計約719萬元款項張海并未收到,張海只收到張亞東轉(zhuǎn)款52萬元。鑒定報告對無事實依據(jù)的表述應付責任;4.被告把原告投入553萬元、鐵粉投入152萬元未做審計說明,該款項是張海投入,鑒定報告中屬于筆誤還是故意疏漏;5.鑒定報告中有749萬元支出,沒有入銷售貨款項806萬元。綜上,唐永安會計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約定,并出具虛假報告,把本來清晰的賬目攪亂,并給張海造成嚴重后果及損失,依法向貴院提出立案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海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退回原告張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吳雨軒
書記員李玥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