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與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6民終426號
判決日期:2020-08-18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某(以下簡稱中煤三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煤建設公司)、被上訴人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源礦業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準格爾旗人民法院(2018)內0622民初34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及詢問當事人進行了書面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煤三建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龍煤建設公司對中煤三建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中煤三建公司與龍煤建設公司之間不存在設備租賃合同關系,也未發生任何設備租賃的事實。案涉工程的合同雙方為中煤三建公司與國源礦業公司,260型號掘進機為國源礦業公司提供。施工現場內的機械設備、材料等是龍煤建設公司自行清理回撤。鑒定報告超出了所委托的項目范圍,應當依法不予采信。
龍煤建設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中煤三建公司與龍煤建設公司之間存在設備租賃關系。國源礦業公司一審出示的證據處置協議附件中部分證實租賃費用,可以證明中煤三建公司下欠龍煤建設公司租賃設備費。造價鑒定報告系龍煤建設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程序合法,鑒定機構也具有相關資質,應當予以采納。
國源礦業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存在設備租賃關系正確。井下周轉材料系龍煤建設公司所有,國源礦業公司無權同意中煤三建公司無償使用設備。關于龍煤建設公司的具體設備租賃范圍存在認定錯誤,260型號掘進機屬于甘肅華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所有,龍煤建設公司未取得該綜掘機所有權人書面同意無權向中煤三建公司主張該臺綜掘機的租賃費用。中煤三建公司并未指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之處,國源礦業公司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事實認定有問題,應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龍煤建設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中煤三建公司向龍煤建設公司支付井下材料設備租賃費用836538.12元、材料設備回收升井費用128460元、借用材料款32965元、井下材料款280813元、地面材料款(河沙及碎石)32025元,合計1310801.12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國源礦業公司對中煤三建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由中煤三建公司和國源礦業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5年12月,國源礦業公司與龍煤建設公司就龍王溝礦井及選煤廠項目簽訂了《礦建二期二標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于2016年7月前終止。2016年8月3日,國源礦業公司形成了關于中央水倉、水泵房等工程開工準備的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顯示的會議時間為2016年7月21日,出席人包括中煤三建公司龍王溝項目部的曹洪偉,記錄人為國源礦業公司的賈志軍。會議的內容為對龍煤建設公司龍王溝項目部原有的設備、設施是否繼續使用的問題進行討論,并對開工前相關準備工作進行詳細安排,紀要如下:首先,會議認為中央水倉等工程是礦井建設的關鍵節點,是決定整個礦井建設進度的關鍵環節,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且無論使用與否,均有可能產生糾紛。因此會議決定繼續使用原有設備,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維修及日后拆除及升井等工作全部由中煤三建公司龍王溝項目部免費負責,非正常使用或人為破壞的按原價賠償。其次,會議對開工相關準備工作進行了安排,會議要求:1、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參會部門在開工前對現場設備、設施、系統的數量及完好情況進行現場確認;2、對現場施工位置進行確認;3、對于現場原有的小型工器具進行清點,不使用的在井下妥善存放,由中煤三建公司龍王溝項目部負責運輸;4、會議要求于7月22日前完成所有開工準備工作和開工前安全檢查及開工驗收工作,并由監理單位下達開工指令,于23日正式開工(包括水倉、變電所、水泵房、管子道)。此外,會議紀要還包括了其它內容。
2016年8月25日,國源礦業公司與中煤三建公司就龍王溝礦井井下主排水泵房等工程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協議書的第45頁約定:龍王溝礦井井下現有壹臺260掘進機供中煤三建公司使用。施工前,中煤三建公司應同國源礦業公司就設備完好狀況在井下進行現場確認,并辦理相關交割手續。協議書的第3頁約定:國源礦業公司與中煤三建公司指定專人履行合同中涉及的責任和義務,其中國源礦業公司指定的人員為賈志軍,中煤三建公司指定的人員為曹洪偉。協議書的第15頁的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條款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龍煤建設公司向法庭提供了鄂爾多斯井下周轉材料表3頁,表中顯示的多項內容被用筆劃去,除去劃去部分外的月折舊費用合計為125383.02元,備注欄注明7-12中煤租用(維修費用磨損待定),其中綜掘機欄記載月折舊費55000元,備注欄記載綜掘機的使用時間為2015年11月-2016年11月(不含4-6月),共計10個月,中煤三建公司的員工王建在周轉材料表上簽名,周轉材料表上還加蓋國源礦業公司工程管理部的印章,國源礦業公司的人員賈志軍進行了簽字。賈志軍并于2016年12月8日確認井下周轉材料設備明細屬實。
龍煤建設公司向法庭提供了龍煤礦建項目部井下設備、設施及器材盤點統計表,盤點統計表上有中煤三建公司的員工于某、國源礦業公司的賈志軍、北京華宇監理公司的秦森靈、龍煤建設公司的王彬于2016年6月27日予以簽字確認。
2016年12月15日,國源礦業公司工程管理部向龍煤建設公司龍王溝項目部發送關于回撤井下自有設備、材料的通知工作聯系單,要求龍煤建設公司項目部在15日內將井下自有設備、材料全部撤走。2017年1月7日,國源礦業公司工程管理部向龍煤建設公司龍王溝項目部發送關于綜掘機升井事項的通知,要求龍煤建設公司龍王溝項目部不得私自進行綜掘機升井,待得到通知后方可進行升井工作。
2017年11月30日,國源礦業公司與龍煤建設公司簽訂了《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礦建二期二標段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后有關問題處置協議》,協議的2.2.1條款約定: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龍煤建設公司對仍滯留在國源礦業公司場區的自有設備材料完成清理退場。屆時未清理退場的視為龍煤建設公司放棄所有權,國源礦業公司有權進行自行處置且不發生任何費用。處置協議的附件中關于前期準備費攤銷部分明細表欄中記載:停工期間租賃費(7-10月),龍煤建設公司索要959736.61元,商定金額為0元,備注記載協調中煤三建公司承擔;地面剩余材料價值欄,龍煤建設公司索要221421.20元,商定金額為0元,備注記載協調中煤承擔。
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進行了第一次庭審,庭審中中煤三建公司認可進場施工未帶設備,是在國源礦業公司的安排下直接使用的設備,中煤三建公司并認可與龍煤建設公司之間存在相互借用材料的事實,且對龍煤建設公司出具的借用水泥的借條中加蓋其公司項目部印章的予以認可,中煤三建公司同時抗辯關于借用材料的借條僅能表明材料數量,并不能證明因借用產生的費用。中煤三建公司在第一次庭審時還認可實際使用設備期限經與龍煤建設公司溝通為三個月,王建系其公司員工。上述庭審中,龍煤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了鑒定申請,要求對《龍煤礦建項目部井下設備、設施及器材盤點統計表》中所列的設備、材料價值進行鑒定,同時申請對周轉材料回收升井費用(包括拆除、提升、運輸費用)進行鑒定。之后,我院委托內蒙古廣實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和內蒙古信通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鑒定,內蒙古廣實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現場勘查受限、評估所需資料收集不全,其公司對井下設備評估經驗不足為由予以退回。內蒙古信通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評估的設備均已拆除,且大部分設備無購置發票及相關資料為由予以退回。后我院又委托內蒙古百年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對《龍煤礦建項目部井下設備、設施及器材盤點統計表》中所列的設備、材料價值出具了造價鑒定報告,鑒定總價為182916.43元。
因履行龍王溝的項目工程,中煤三建公司龍王溝項目部向龍煤建設公司借用袋裝水泥(p.c42.5)81噸,借用鋼筋網(1.6m×2.3m)50片整,借用預留孔盒子73個,借用螺紋鋼10根(12m/根)。龍煤建設公司提供了水泥的購置發票,顯示每噸的單價為222.22元。龍煤建設公司還提供了鋼筋網片的購置發票,顯示每片的價格為58.25元。
中煤三建公司曾因與龍煤建設公司合同糾紛案提起訴訟,中煤三建公司的其中一項訴訟請求為要求龍煤建設公司向其支付提升運輸服務費1106342元,中煤三建公司向法庭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回風斜井井筒提升運輸服務協議》及《2016年2月-2016年3月份回風斜井絞車提升運輸費用結算表》,結算表的人工費用部分明確設備提升每天人工18人,人工工資為7000元/月,上述主張得到了法院的確認和支持。本案訴訟中,龍煤建設公司為證明其設備提升費用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龍王溝煤礦井下施工設備、設施及周轉材料等回撤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預算書、回收井下材料、設備運輸費、人工費情況說明、欠條、證明、租車協議,另提供了中煤三建公司與龍煤建設公司合同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及《2016年2月-2016年3月份回風斜井絞車提升運輸費用結算表》,欲以證明因自行回收井下設備、材料產生運輸費、人工費共計218285.97元,龍煤建設公司主張128460元,如果按照中煤三建公司起訴龍煤建設公司要求支付提升運輸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本案中龍煤建設公司主張的設備提升人工費用也應為12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為:中煤三建公司與龍煤建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設備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對此本院認為,國源礦業公司與中煤三建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由中煤三建公司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其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中煤三建公司對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國源礦業公司的會議紀要載明參會人員有中煤三建公司的項目經理曹洪偉,同時會議紀要載明中煤三建公司繼續使用龍煤建設公司原有井下設備、設施,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檢修、日后拆除、升井等工作由中煤三建公司負責。井下周轉材料表的備注欄中標注“7-12中煤租用(維修費用磨損待定)”,中煤三建公司的人員在井下周轉材料表及器材盤點統計表中均予以簽字。另外,中煤三建公司在第一次庭審中對部分事實進行了自認,上述種種情形足以證實中煤三建公司租用龍煤建設公司設備的事實,因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對龍煤建設公司主張與中煤三建公司之間存在設備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為:如何合理確定龍煤建設公司的訴訟主張?1、關于龍煤建設公司要求中煤三建公司支付井下材料設備租賃費用836538.12元的訴訟請求?對此本院認為,通過庭審來看,無證據證明龍煤建設公司與中煤三建公司之間對租賃費用的計算標準進行過約定,但井下周轉材料表顯示中煤三建公司的工作人員對設備的月折舊費用進行了簽字確認,因此,在綜合考慮中煤三建公司實際使用龍煤建設公司設備的實際情況,酌情參照《機電設備管理與質量標準》與(2015)國家能源局發布的《煤炭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及造價管理有關規定》中關于租賃費用(其中包括了折舊費與運輸費)的構成作為案涉租賃費用的計算依據,但龍煤建設公司向法庭提供的關于下井運輸費用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項費用計算的合理性,因此對其主張的租賃費用中關于下井運輸費用的部分不予確認,本院僅以月折舊費作為租賃費的計算標準。關于租賃期限,井下周轉材料的第三頁明確載明“7-12中煤租用”,月折舊欄分別列明了耙斗機、開關、饋電、綜掘機等設備的月折舊費用,其中綜掘機的月折舊費為55000元,其它設備的月折舊費合計為70383.02元,備注欄記載綜掘機的使用時間為2015年11月-2016年11月(不含4-6月),共計10個月。2016年12月15日,國源礦業公司工程管理部又向龍煤建設公司龍王溝項目部發送關于回撤井下自有設備、材料的通知工作聯系單,綜合上述這些時間節點,足以說明在發送工作聯系單這一日起,關于井下設備、材料(綜掘機除外)已經不再使用,本院對中煤三建公司租用井下設備、材料(綜掘機除外)的期限確定為2016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即5個半月。關于中煤三建公司租用綜掘機的期限,井下周轉材料的備注欄記載綜掘機的使用截止時間為2016年11月,因此本院對中煤三建公司租用綜掘機的期限確定為2016年7月至11月,共計5個月。綜上所述,對龍煤建設公司主張的井下材料設備租賃費用確定為662106.61元[125383.02元/月×5個月+(70383.02元÷2)]。2、關于龍煤建設公司主張的材料設備回收升井費用128460元的訴訟請求,對此本院認為,從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設備的回收升井等工作應當由中煤三建公司負責,但其并未履行該項義務,進而由龍煤建設公司進行了設備的提升等,因此龍煤建設公司因履行該項義務產生的費用應由中煤三建公司承擔,但對該項費用如何確定,龍煤建設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建筑安裝工程預算書及回收井下材料、設備運輸費、人工費情況說明系其內部單方制作,未經中煤三建公司確認。龍煤建設公司提供的租車協議、欠條及證明(證人證言)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從租車協議來看,出租方為劉金全、王華榮,承租方為龍煤建設公司龍王溝項目部,李飛為中間人。但欠條及證明顯示龍煤建設公司欠付的是李飛的運輸費,收款人亦是李飛,與租車協議反映的李飛是中間人的身份不符,因此對上述證據不予采納。另外,龍煤建設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中煤三建公司起訴其合同糾紛案中關于支付提升運輸服務費1106342元的民事判決書及《2016年2月-2016年3月份回風斜井絞車提升運輸費用結算表》中體現的內容不能證明與其該項訴請存在關聯,亦不能證明其主張的該項費用計算的合理性。因此,對龍煤建設公司主張的材料設備回收升井費用本院不予支持。3、關于龍煤建設公司主張的借用材料款32965元的訴訟請求,對此本院認為,雖然龍煤建設公司提供的借條中有些未加蓋中煤七十一處龍王溝項目部的印章,但借條中有該公司人員的簽字,且借條形成于案涉項目施工過程期間,加之中煤三建公司在第一次庭審中又自認存在相互借用材料的事實,因此,對中煤三建公司借用龍煤建設公司鋼筋網、預留孔盒子、螺紋鋼的事實予以確認。另外,龍煤建設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向中煤三建公司履行過出借鋼索線,其向法庭提供的借用材料費用統計表是其單方制作,未經中煤三建公司確認,故對龍煤建設公司主張的借用鋼索線費用5130元不予支持。再有,龍煤建設公司僅提供了水泥、鋼筋網的單價,未提供螺紋鋼、預留孔盒子的單價,但考慮到該兩項器材實際由中煤三建公司借用,對該項費用參照統計表酌情予以認定,綜上所述,對龍煤建設公司主張的借用材料款確定為24774.78元[(水泥17999.82元(222.22元/噸×81噸)、鋼筋網2550元(51元/片×50片)、螺紋鋼939.96元(7.833元/m×120m)、預留孔盒子3285元(45元/個×73個)]。關于中煤三建公司抗辯借用材料款等與本案審理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不應當合并審理的意見,對此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無論是租用還是借用,均是因履行國源礦業公司的項目而產生,存在一定的關聯,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將兩者一并進行審理也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對中煤三建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4、關于龍煤建設公司主張的井下材料款價值的訴訟請求,對此本院認為,井下設備、設施及器材經過了中煤三建公司的人員和龍煤建設公司等公司的盤點確認,雖然本院委托內蒙古廣實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和內蒙古信通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價值的鑒定均予以退回,但經之后委托內蒙古百年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出具了鑒定總價為182916.43元的造價鑒定報告,在無其它證據證明鑒定報告存在不應當被采納的情況下,本院對該份鑒定意見及結論予以采信,中煤三建公司應當向龍煤建設公司支付井下材料款182916.43元。5、關于龍煤建設公司要求支付使用地面河沙、碎石費用32025元的訴訟主張,對此本院認為,龍煤建設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未能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其提供的發票系復印件,其提供的中煤三建71處使用地面材料價值表是其單方制作,并無其主張的承擔義務主體的相關人員的簽字確認,且中煤三建公司抗辯未使用過龍煤建設公司的河沙、碎石,龍煤建設公司申請的證人李某亦系其公司員工,與其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并無其它證據對該證人證言予以佐證。綜上所述,對龍煤建設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6、關于龍煤建設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因龍煤建設公司與中煤三建公司的租賃關系發生于2016年7月起至12月15日止,故龍煤建設公司主張逾期付款利息從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7、關于龍煤建設公司提出的鑒定費用的訴訟主張,對此本院認為,龍煤建設公司僅對鑒定費用項目提出了主張,并未在庭審中具體明確數額,亦未提供發票等予以證實,因此,對其鑒定費用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三為:國源礦業公司應否對中煤三建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本院認為,國源礦業公司并非案涉租賃合同的相對方,龍煤建設公司僅以其為項目的受益方為由要求對中煤三建公司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龍煤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租賃費用662106.61元、借用材料款24774.78元、井下材料款182916.43元,合計869797.82元,并支付以869797.82元為基數從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駁回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要求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以及其它訴訟請求。
二審中,國源礦業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證據設備租賃合同一份,擬證明:井下周轉材料統計表EBZ-260H綜掘機是龍煤建設公司向甘肅華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租賃的。該合同約定轉租時必須取得甘肅公司書面同意,龍煤礦業公司未經同意無權將該設備轉租給中煤建設公司,無權收取該設備的租賃費。
中煤三建公司質證稱,合同不是原件,無法核實真實性;認可國源礦業公司的證明目的。中煤三建公司認為該合同主體為甘肅公司與龍煤建設公司,中煤三建公司在案涉工程所使用的綜掘機為國源礦業公司提供,在一審中已經提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明確提供一臺260H型號的掘進機,所以無論中煤公司所使用的型號掘進機所有權屬于國源礦業公司或者甘肅天竣公司,中煤三建公司均不應當向龍煤公司支付該設備的租賃費。
龍煤建設公司對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認為證據是復印件,無法核實證據來源和真實性,內容不能證實合同中的綜掘機為本案案涉綜掘機。從內容來看這是龍煤建設公司和甘肅天竣公司二者之間的事宜,如果存在龍煤建設公司將他人的設備轉租給中煤三建公司的情況,作為設備所有人的甘肅天竣公司沒有提出異議,所以對于租賃的綜掘機龍煤建設公司即便沒有所有權,也有使用權以及處分權。龍煤建設公司與包括甘肅天竣公司在內的其他公司均沒有糾紛,不下欠租賃費。
本院經審查,該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013元,由中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薛春梅
審判員王瑞山
審判員倪志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藺曉艷
書記員王麗莉
判決日期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