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縣支行、劉麗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1224執恢190號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縣支行與被執行人劉麗華、湖南省蘭波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5)溆民二初字第306號民事判決書,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縣支行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請恢復本院(2016)湘1224執523號案件執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恢復執行。
2020年6月3日,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受理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于2020年6月4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有銀行、互聯網銀行存款,也無證券、工商及車輛登記信息;經查詢被執行人不動產、受益類保險、住房公積金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19年1月9日、14日,本院分別劃撥被執行人劉麗華銀行存款177元、4174元,已扣繳案件受理費4351元。2019年5月6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劉麗華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但劉麗華償還105000元后未繼續履行,申請執行人請求恢復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6月5日,本院決定對被執行人劉麗華、湖南省蘭波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約談了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吳世庚
審判員奉志輝
審判員劉繼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鄧氚
代理書記員王芬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