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喬、項城市人民政府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豫行終439號
判決日期:2020-07-24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馬喬因與被上訴人項城市人民政府、項城市農業農村局土地行政登記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6行初434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喬請求判令項城市人民政府、項城市農業農村局確認其承包的集體土地7.44畝,以及7.44畝集體土地的具體坐落位置,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已經立案的,應當駁回起訴。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就是要有明確的被訴行政行為。行政訴訟中訴訟請求不明確,就是行政行為不具體、不明確。本案中,馬喬的訴訟請求是依法判令項城市人民政府、項城市農業農村局確認其承包的集體土地7.44畝,以及7.44畝集體土地的具體坐落位置,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此可以看出,馬喬的訴訟請求顯然屬訴訟請求不明確、不具體。經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釋明,馬喬仍堅持其訴訟請求。綜上,馬喬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馬喬的起訴。
馬喬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上訴稱:上訴人訴訟請求具體明確。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調整承包地,不得隨意收回農民承包地。一審被告答辯稱涉案0.48畝土地與馬良超、馬培志存在嚴重糾紛,在1998年變為宅基地等沒有法律依據,村委會也無權決定將某地塊劃為宅基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案土地是否辦理審批手續不清楚。上訴人的0.48畝土地與馬良超、馬培志沒有任何糾紛,二人搶占耕地作為宅基地使用。馬培玉所提訴訟是民事訴訟,且提出的是1.2畝土地而非0.48畝土地。上訴人承包經營權證丟失,在自己耕地上耕種的農作物被馬良超、馬培志破壞。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別志定
審判員陳紅云
審判員苗春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龍
書記員王志遠
判決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