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市金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新東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684執52號
判決日期:2020-07-24
法院: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海門市金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新東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周向東、沈紅英、邱洪輝、宋林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蘇0684民初209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被執行人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海門市金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1718376.66元及違約金(以1718376.66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利率標準進行計算);被執行人南通新東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周向東、沈紅英、邱洪輝、宋林對被執行人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執行人南通新東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周向東、沈紅英、邱洪輝、宋林在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執行人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327元、申請保全費5000元,共計25327元,由被執行人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被執行人另應負擔本案的申請執行費19837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限制高消費令,后將其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統一向全社會公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輪侯查封被執行人周向東名下的三陽鎮××組14號、海門街道東洲路2附1幢306室、靜海新村204幢301室,輪侯查封被執行人邱洪輝名下的濱江街道水清木華園14幢602室,查封期限至2023年2月23日止。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至海門市××鎮××村村委調查,該村村干部表示其欠債較多,人去向不明。后至其戶籍地三陽鎮××組調查,家中無人。查明被執行人周向東在悅××鎮(三陽)××號有兩處農村住宅,均系家庭人員申請建造,在未析產前本院礙難處置。另查明,被執行人周向東在海門街道××新村××室及××街道東××室××房產及被××人××下××濱江街道××室房產均系抵押他人,本案處置無益。執行中,通過網絡進行了查詢,未有大額存款。多次尋找被執行人南通新東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所在地,無法找到。本院于2020年6月3日查封被執行人周向東名下的牌號為蘇F×××××機動車一輛,邱洪輝名下的牌號為蘇FD11189機動車一輛,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2日止。本案被執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未結執行案件。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2019)蘇0684破9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執行人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受理予以清算。申請執行人海門市金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據此申報債權。
本院經過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則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了執行情況,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也未提供新的執行線索。
上述事實,有查詢反饋表、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協助執行通知書、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終結對被執行人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
二、終結對被執行人南通新東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周向東、沈紅英、邱洪輝、宋林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錦成
審判員趙衛平
審判員陳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張宸菘
判決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