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維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周虹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浙0102執162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7-24
法院: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杭州中維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周虹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2民初334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杭州中維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0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確認為:被執行人周虹支付申請執行人杭州中維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312921.6元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994元,公告費560元,申請執行費4692.13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6月20日向被執行人周虹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周虹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周虹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周虹名下僅有小額銀行存款,無執行價值,無房產、無車輛登記,無有價證券。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周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周虹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周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并已委托公安機關對被執行人周虹實施布控。同時已對被執行人周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杭州中維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周虹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浙0102執1621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陳穎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汪依依
判決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