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延梁與張洪忠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民終2065號
判決日期:2020-08-12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褚延梁因與被上訴人張洪忠、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隆公司)、濟南濟商資產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2018)魯0126民初32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褚延梁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或依法改判支持褚延梁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張洪忠、永隆公司、濟商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當按照褚延梁提交的結算報告作為結算依據認定工程量。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十四條之規定及濟商公司與永隆公司簽訂的《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及聯排3#、5#、6#湯屋精裝修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約定,濟商公司在收到褚延梁提交的竣工驗收材料及結算書后,應當在3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但濟商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意見,因此,應當視為其對結算書的認可,且涉案工程在2013年即驗收完畢交付使用,因此,濟商公司應當以褚延梁提出的竣工結算書作為結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據,支付工程款。2.依據《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及聯排3#、5#、6#湯屋精裝修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約定,涉案工程結算方式為執行固定綜合單價,未約定以經審計部門的審核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濟商公司所稱委托審計公司,系其單方委托,審計公司行使的職能是本應由濟商公司履行的審核義務;因此,褚延梁在一審中提交的已經送達給濟商公司的結算報告,濟商公司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提出質疑和修改,就應當按照結算報告中的工程量及造價對涉案工程進行結算,一審法院對涉案工程進行評估,并以評估報告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量及工程造價的依據,認定事實錯誤。3.即使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工程量應該經過評估進行認定,首先,作為評估的檢材應當經過三方質證完畢,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進行鑒定,且涉案工程量大,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出現過多次變動,存在多張簽證單及批價單等工程變更資料,均應當作為鑒定的依據,而濟商公司作為鑒定申請人,不僅未提交上述材料,而且提交的作為檢材的施工圖紙大量缺失,且施工人處的簽字無法認定是否是褚延梁處的工作人員的真實簽字,施工圖紙作為涉案工程量的重要依據,需要真實有效且完整,而鑒定機構依照如此殘缺且真實性存在異議的檢材進行鑒定,得出的結果必然不是涉案工程的真實工程量,也不能據此進行工程結算。其次,涉案工程早已于2013年10月份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間,涉案工程一直在正常使用,且一審法院技術室在一審訴訟期間曾組織三方至涉案工程處進行實地勘測,因此,在濟商公司提交不完整的檢材或拒絕提交檢材的情況下,也應當以實際勘測的結果作為鑒定依據,而不應當因材料不全就將相應的工程量不計入總工程量中。因此,一審中作出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濟商公司應當對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承擔連帶責任。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中對于該問題的認定,指的是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本案中,濟商公司與永隆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對于發包人逾期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相關內容已經作出了明確約定,存在復函中所稱的前提條件,符合復函中所稱的情形,應當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按照褚延梁提交的結算報告作為結算依據。2.2018年8月31日,經褚延梁與永隆公司協商,永隆公司向商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濟商公司支付工程款2022998.25元及利息(以2022998.25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但永隆公司擅自于2018年10月11日向商河縣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怠于向濟商公司行使付款請求權,且在濟商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作為該工程實際施工人的褚延梁有權向發包方濟商公司、承包方永隆公司主張工程款,濟商公司、永隆公司應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另,該項目是由張洪忠轉包給褚延梁進行實際施工的,其亦應對濟商公司不能清償的工程價款承擔相應責任。最后,本案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價均應以褚延梁提交的結算報告為依據,不需要再次進行鑒定評估,濟商公司申請要求對涉案工程進行鑒定實屬浪費司法資源,一審法院以鑒定報告作為定案依據錯誤,因此,涉案工程的鑒定費用不應由褚延梁承擔。綜上,褚延梁已將涉案工程的結算報告交付給了發包方濟商公司,濟商公司應當按照結算材料對涉案工程進行結算,濟商公司與永隆公司應該向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褚延梁支付工程款。
張洪忠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褚延梁針對張洪忠的全部上訴請求。理由:永隆公司是該項目承包人,張洪忠與永隆公司就該項目沒有簽署過任何文件,也就更不可能與褚延梁簽署該項目的轉包協議,一審中永隆公司與濟商公司均否認和張洪忠有任何關聯,張洪忠也與永隆公司沒有任何交集,其不認識永隆公司的任何人。由此證明,褚延梁起訴張洪忠為該工程的中間轉包人沒有任何依據。褚延梁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張洪忠進行起訴,是為了故意拖延履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1民終1766號判其還款50萬元的法律義務,并對拒不履行濟南市高新區法院的(2018)魯0191執968號的執行義務強找理由,擾亂司法、蔑視法庭、浪費國家公共資源。一審法院判決“褚延梁主張涉案工程系張洪忠轉包給其進行施工,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對褚延梁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永隆公司辯稱,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濟商公司辯稱,一、褚延梁提交的結算書不能作為結算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根據濟商公司與永隆公司簽訂的《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及聯排3#、5#、6#湯屋精裝修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涉案工程是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褚延梁主張以其提交的結算書進行結算沒有依據。根據該合同第十一條補充條款第6款“承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后30天內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結算文件;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結算文件和資料后的30天內進行核實,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承包人在收到核實意見后的15天內按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見要求補充資料,未提出核實意見的視為發包人核實無誤,經核實無誤后進行工程結算審計”,雙方并未約定以永隆公司提交的結算文件進行結算,濟商公司在收到結算文件和資料后的30天核實期,實際是對永隆公司提交文件的完整性進行核實,在濟商公司認可永隆公司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后,根據合同約定雙方仍應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并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一審中,永隆公司也認可褚延梁提交的結算書是其單方制作,需要與濟商公司協商確認或經相關部門審計后確認。2.本案不應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根據復函,第二十條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而本案中,濟商公司與永隆公司在《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及聯排3#、5#、6#湯屋精裝修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中約定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后須進行工程結算審計,沒有約定未提出核實意見即按照承包人提供的結算文件進行結算,故本案不應適用該條規定。3.涉案工程經司法鑒定工程總價款為5492051元,與濟商公司委托審計結果基本一致,是涉案工程總造價的客觀反映,應作為結算依據。一審中,濟商公司申請對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造價進行司法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山東省嘉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魯嘉源鑒(字)(2019)第260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經鑒定涉案工程總造價為5492051元,與濟商公司委托的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結果5204621.4元基本一致,且顯著低于褚延梁提交的結算書記載的造價金額,而實際上,褚延梁提交的結算書中系單方提高了部分單價。可見,褚延梁主張的結算書不能客觀反映其施工的工程造價金額,不應作為結算依據,本案應以司法鑒定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二、褚延梁與濟商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也不屬于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的情形,褚延梁請求濟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案中,濟商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永隆公司簽訂《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及聯排3#、5#、6#湯屋精裝修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將涉案工程發包給永隆公司施工,濟商公司從未與褚延梁簽訂任何合同,也不清楚永隆公司和褚延梁之間簽訂《工程項目施工經營管理責任書》將涉案工程整體轉包的事實。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的司法認定條件的建議的答復》,在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時,不能隨意擴大該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只有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導致無法支付勞務分包關系中農民工工資時,才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不能隨意擴大發包人責任范圍。而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褚延梁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褚延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張洪忠、永隆公司、濟商公司支付工程款2022998.25元及利息(以2022998.25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張洪忠、永隆公司、濟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商河溫泉國際湯屋精裝修工程于2012年10月30日公開開標,山東省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中標。2012年11月,濟商公司(發包方)與山東省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簽訂《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及聯排3#、5#、6#湯屋精裝修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一份,約定山東省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及聯排3#、5#、6#湯屋精裝修工程,合同價款暫定9783575.53元。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六、合同價款與支付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竣工驗收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照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33.竣工結算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發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工程款支付第九條工程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1.無預付款;2.按月形象進度付款,由承包人向監理單位、審計單位、發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由各方驗收并審核后,支付審定已定工程量的70%(扣除發包人供材后);工程驗收合格審計完畢后付至結算價款的95%,承包人提供全額發票;剩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無息付清。六、......若材料變更,須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認可,并應辦理變更手續,結算時以變更單為準。十一、補充條款5.竣工結算審減額大于5%的,超出審減額5%部分的審計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施工單位支付的審計費由發包人代扣,不允許施工單位私下支付給工程造價咨詢單位。6.承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后30天內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結算文件;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結算文件和資料后的30天內進行核實,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承包人在收到核實意見后的15天內按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見要求補充資料,修改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已修改的文件和資料后的30天內提出核實意見,未提出核實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已核實無誤,經核實無誤后進行工程結算審計。若承包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竣工結算文件和竣工資料的報送,發包人有權暫停支付工程款,并就發包人的工程資料送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承包人應無任何理由拒絕、妨礙、阻擾發包人的行為,同時默認審計報告結果生效;承包方對提出相關的結算審計報告,應在28天內提出意見,若無異議應認可審計結果,并在審計確認單上簽字,如超出期限,可視為審計報告結果生效。
褚延梁(乙方)與山東省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工程項目施工經營管理責任書》,約定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及聯排3#、5#、6#湯屋精裝修工程,山東省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項目部崗位績效及經營管理負責制的方式給褚延梁。該合同與本案有關的內容如下:工程名稱: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及聯排3#、5#、6#湯屋精裝修工程,工程地址:濟南商河合同造價:9783575.53元,甲乙方就本工程組織施工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以工程項目部崗位績效及經營管理負責制的方式給乙方。由乙方依據甲方與發包方簽訂的施工合同要求全面負責管理工期、材料、質量、安全、竣工驗收、保修、工程資料歸檔、納稅等;負責上繳公司利潤及支付本工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本公司的責權條款。一、基本規定1.乙方必須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設計文件及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所約定的范圍組織施工。2.乙方必須按國家現行相關規范、驗收標準施工并達到施工合同約定的安全、工期目標及質量標準等。3.乙方按工程結算總金額的1.5%向公司上繳工程利潤。甲方按本工程結算總金額的1%向乙方收取并代繳企業所得稅。4.本工程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規費及其他有約定的管理費、配合費、設計費、投標費、履約保證金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5.乙方同意將本工程的資金運作情況與甲方溝通并同意回答甲方責任部門詢問的資金使用情況,必要時按照甲方責任部門的要求提供書面的資金使用情況清單。甲方負責施工過程資金運作機密不外泄。6.乙方同意預付款、每筆進度款必須專款專用,及時支付施工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勞務)費。無預付款或進度款不能滿足“二費”支付時同意墊資支付,不發生訴訟、群訪、重大事故而造成公司信譽損害。7.乙方接受甲方給予的項目部崗位效益及經營管理負責范圍。……8.乙方確保在發生項目的當年度提交甲方其額度不少于總造價80%的材料采購正式發票。
合同簽訂后,褚延梁僅對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進行施工,涉案工程交付時間為2013年10月。濟商公司支付給永隆公司工程款4900000元,永隆公司全部支付給了褚延梁。
工程竣工后,雙方組織進行過多次結算,但最終未對工程款達成一致意見。永隆公司制作《商河溫泉國際1#高級湯屋精裝修工程結算書》,該工程結算匯總表記載: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精裝修工程1.1高級湯屋1#裝飾工程結算金額為5753749.46元,1.2高級湯屋1#安裝工程結算金額為1169248.79元,總金額為6922998.25元。2017年2月16日山東省濟南市泉城公證處出具(2017)濟泉城證經字第7631號公證書,對永隆公司姜連升向濟商公司郵寄《商河溫泉國際1#高級湯屋精裝修工程結算書》的過程予以公證。經查詢,永隆公司向濟商公司郵寄的《商河溫泉國際1#高級湯屋精裝修工程結算書》已于2017年2月16日妥投,簽收人為單位,蓋有單位收發章。
濟商公司委托濟南中建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對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精裝修工程進行工程造價的結算審核,因審計額度差距太大,需要承包方支付超出5%審檢額部分的審計費310835.27元,因未繳納審計費,審計機構于2018年10月僅出具未加蓋公章的結算審核報告一份。該結算審核報告審核結論為:施工單位送審值為12022449.18元,初步審定結算值5204621.40元,審減值6817827.78元,施工單位應承擔的造價咨詢審減費310835.27元。
商河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受理了(2018)魯0126民初2659號原告永隆公司與被告濟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永隆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一審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一審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裁定準許原告永隆公司撤訴。
2018年8月31日山東省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綠城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審理過程中,濟商公司申請對涉案工程工程量及造價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山東省嘉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濟商公司的申請事項進行鑒定,該所出具魯嘉源鑒(字)(2019)第260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初稿),針對褚延梁提出的異議,該所出具魯嘉源鑒(字)(2019)第260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及異議回復,該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五、工程造價鑒定意見說明1.人工單價建筑、安裝工程55元/工日、裝飾62元/工日;2.材料價格執行合同簽訂時當地信息價格及市場價格;3.法院轉交資料中甲供材共計109846.3元,我司未扣減,因未有雙方簽字認可等有效證明文件。4.本案中涉及假山、裝飾門、定制透光羊皮紙裝飾材料雙方互不認可,且沒有批價單,我司按照投標報價中綜合單價乘打折系數計入本次鑒定總價。4.永隆公司結算資料木制作資料調差價部分共計951175.56元,此部分我司未計取,因雙方未有雙方簽字認可等有效證明。5.永隆公司結算資料材料及燈具調差價部分共計274757.63元,此部分我司未計取,因雙方未有雙方簽字認可等有效證明。六、工程造價咨詢結果。1.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精裝修工程4380001.67元;2.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安裝工程1112049.33元,總價5492051元。”針對褚延梁提出的異議,該鑒定所回復“圖紙由法院轉交我司,我司通過法院轉交相關資料并參考圖紙出鑒定報告。工程造價鑒定意見說明第四、五、六條所載內容,我司是依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第六條.3中載明材料變更,須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認可,并應辦理變更手續,結算時以變更單為準。材料價格如需變更,須經發包人重新認證。”
一審法院認為,褚延梁主張涉案工程系張洪忠轉包給褚延梁進行施工,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一審法院對褚延梁的該主張不予采信。本案中,永隆公司與濟商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涉案裝飾裝修工程后,褚延梁又通過與永隆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施工經營管理責任書》的形式取得涉案工程,一審法院對此認定為系永隆公司將涉案裝飾裝修工程整體轉包給褚延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的規定,褚延梁與永隆公司簽訂的《工程項目施工經營管理責任書》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褚延梁的起訴與濟商公司、永隆公司、張洪忠的答辯,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一、涉案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款數額以及欠付褚延梁工程款及利息的數額。二、褚延梁主張永隆公司、濟商公司、張洪忠承擔還款責任的事實和依據。
關于焦點問題一,涉案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款數額以及欠付褚延梁工程款及利息的數額。
褚延梁主張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精裝修工程工程款共計6922998.25元,褚延梁已經收到4900000元,尚欠2022998.25元未支付。利息計算依據是以2022998.25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1日起(2017年2月15日向濟商公司送達了該份結算書,依據合同專用條款第11條、補充條款第6項約定濟商公司應該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但并沒有收到濟商公司的任何回復,因此視為濟商公司已經核實無誤,因此以2017年4月1日為支付工程款的時間)至實際支付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提交:公證書兩份、郵寄單一份。永隆公司主張,永隆公司與濟商公司的最終結算數值尚未明確,褚延梁無權向永隆公司主張權利。濟商公司主張褚延梁提交的全部結算資料證據均為永隆公司制作并提交濟商公司,與褚延梁均沒有任何關系。濟商公司對涉案裝飾裝修工程造價進行了司法鑒定,應按照鑒定結論認定工程款,另該工程造價中,甲供材109846.3元,應當予以扣減。
關于涉案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款數額的認定,一審法院認為:
對于褚延梁提出根據永隆公司與濟商公司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通用條款第33條約定,永隆公司已向濟商公司提交竣工結算資料,濟商公司28天內未提出異議,應當視為認可結算資料及結算結果以及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合同對答復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為28天。一審法院認為對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對此進行了明確。根據該精神,只有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才可以將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另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是部頒規章,且工程結算關系到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重大利益,因此不宜作為結算糾紛的依據。故對褚延梁的該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褚延梁主張根據永隆公司與濟商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專用條款第11條補充條款第6項約定濟商公司應該在收到永隆公司遞交的結算文件和資料后30日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未提出核實意見的視為承包人已核實無誤。但因永隆公司與濟商公司簽訂的《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及聯排3#、5#、6#湯屋精裝修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專用條款第十一條第6項約定的是未提出核實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已核實無誤,經核實無誤后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并非是未提出核實意見即按永隆公司提交的結算文件結算,且褚延梁提交的《上報結算資料單》復印件中亦載明存在未簽字的簽證單、批價單、增項批價單,因濟商公司與永隆公司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專用條款六明確約定“若材料變更,須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認可,并應辦理變更手續,結算時以變更單為準”,另期間永隆公司曾多次向濟商公司提交結算單,提交的結算單記載的數額相差較大,本次訴訟褚延梁依據的只是其中一次經過公證送達程序的結算書,故永隆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濟商公司提交的結算書結算的價款不能認定為涉案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價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合同對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工程竣工后,雙方當事人又不能達成結算協議的,也無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的,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審計部門對工程款的數額予以審定。本案中,濟商公司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委托山東省嘉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濟商公司的申請事項進行鑒定,該所出具魯嘉源鑒(字)(2019)第260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精裝修工程4380001.67元;商河溫泉國際湯屋區1#高級湯屋安裝工程1112049.33元,總價5492051元。該鑒定意見書雙方爭議部分有:(1)該鑒定意見中未扣減甲供材共計109846.3元,對此濟商公司提出異議。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雖濟商公司主張甲供材109846.3元,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且褚延梁對此不予認可,故對濟商公司的該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信。(2)涉案工程涉及假山、裝飾門、定制透光羊皮紙裝飾材料鑒定機構按照投標報價中綜合單價乘打折系數計入本次鑒定總價以及永隆公司結算資料木制作資料調差價部分共計951175.56元、永隆公司結算資料材料及燈具調差價部分共計274757.63元鑒定機構未計取。一審法院認為,雖褚延梁主張部分木制作資料、結算材料以及燈具進行了調價,其已將變更單提交濟商公司,濟商公司提交的據以鑒定的鑒材不完整,但濟商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且因永隆公司與濟商公司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約定“若材料變更,須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認可,并應辦理變更手續,結算時以變更單為準”,褚延梁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對此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一審法院對魯嘉源鑒(字)(2019)第260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對涉案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造價認定為5492051元。
關于褚延梁主張的工程款數額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述認定的涉案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款數額,扣除支付的工程款4900000元,一審法院認定未付工程款為592051元。對于褚延梁主張的工程款利息,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的規定,因褚延梁與永隆公司關于工程款的支付進度沒有約定,涉案工程交付時間為2013年10月,故褚延梁主張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為2017年4月1日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認定為以592051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褚延梁主張永隆公司、濟商公司、張洪忠承擔還款責任的事實和依據。
褚延梁主張,根據永隆公司與濟商公司、永隆公司與褚延梁的協議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在濟商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作為該工程實際施工人的褚延梁有權向發包方濟商公司、承包方永隆公司主張工程款,濟商公司、永隆公司應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另該項目是由張洪忠轉包給褚延梁進行實際施工的,其應對濟商公司不能清償的工程價款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褚延梁主張涉案工程系張洪忠轉包給其進行施工,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對褚延梁主張的張洪忠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據上述一審法院認定的涉案裝飾裝修工程系永隆公司整體轉包給褚延梁,故永隆公司應對褚延梁負有付款義務。對于褚延梁主張的濟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濟商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方,是否應當對工程欠款承擔責任,應該按照合同相對性的原則來處理,只有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導致無法支付勞務分包關系中農民工工資時,才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不能隨意擴大發包人的責任范圍。本案中,褚延梁主張的工程款并非僅是勞務費,故其主張濟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的請求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判決:一、綠城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褚延梁欠付工程款592051元元及利息(利息以592051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駁回褚延梁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983元,褚延梁負擔16257元,綠城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726元,保全費5000元,由綠城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褚延梁二審中明確認可不再要求張洪忠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另查明,2019年4月12日綠城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983元,由上訴人褚延梁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宏偉
審判員李莎莎
審判員焦玉興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在利
判決日期
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