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與中某、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內0622民初3448號
判決日期:2020-08-18
法院:準格爾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煤公司”)訴被告中某(以下簡稱“中煤公司”)、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以及啟動鑒定程序等因素轉為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龍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被告中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于某,被告國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崔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龍煤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中煤公司向龍煤公司支付井下材料設備租賃費用836538.12元、材料設備回收升井費用128460元、借用材料款32965元、井下材料款280813元、地面材料款(河沙及碎石)32025元,合計1310801.12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國源公司對中煤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由中煤公司和國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龍煤公司與中煤公司同在國源公司龍王溝煤礦施工,根據龍王溝煤礦礦建工程的實際需要,經國源公司組織協調,中煤公司自愿租用或借用龍煤公司的部分井下材料設備及地面材料用于施工,期限為2016年7月至12月。期間,中煤公司共計產生井下材料設備租賃費836538.12元、材料設備回收升井費用128460元、借用材料款32965元、井下材料款280813元、地面材料款(河沙和碎石)32025元,合計1310801.12元。龍煤公司經與中煤公司多次溝通協商,希望中煤公司能夠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相應款項,但其卻以各種理由推脫。為此,請求中煤公司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并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另外,國源公司作為礦建工程的實際受益方,應當對中煤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請求支持龍煤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煤公司辯稱,一、龍煤公司主張租賃費用與事實不符,無法律依據,因為雙方之間無租賃合同,不存在租賃事實。依據國源公司的57號會議紀要內容,會議決定繼續使用設備,但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賃。按照會議紀要的內容只有人為原因破壞才予以賠償,中煤公司并未破壞器材。二、龍煤公司主張的租賃費用使用時間與57號會議紀要時間不符,其訴請與事實不符。三、龍煤公司訴請的回收升井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其要求中煤公司承擔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另外,掘進機是由國源公司提供給中煤公司,與龍煤公司無關。四、龍煤公司訴請的借用材料與事實不符,缺乏計算依據,中煤公司可以按當時市場價格計算。五、周轉材料表顯示的雙方是龍煤公司與國源公司,與中煤公司無關。六、龍煤公司主張的地面材料中煤公司未使用,屬其自身保管不當,不應由中煤公司承擔。七、中煤公司認為本案案由應為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與龍煤公司主張的除租賃費用外的其它訴訟請求無關,不應當同案審理。綜上,龍煤公司與中煤公司之間無合同關系,其要求中煤公司承擔給付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駁回龍煤公司的訴訟請求。
國源公司辯稱,一、國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因為國源公司未與龍煤公司訂立建筑設備租賃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建筑設備租賃關系,國源公司并非案涉爭議的建筑設備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二、國源公司無需向龍煤公司支付其訴訟請求的有關費用。理由如下:1、根據國源公司與龍煤公司簽署的《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礦建二期二標段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后有關問題處置協議》第2.2.1條約定:“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龍煤公司對仍滯留在國源公司場區的自有設備材料完成清理退場。屆時未清理退場的視為龍煤公司放棄所有權,國源公司有權進行自行處置且不發生任何費用”,龍煤公司未按照前述處置協議約定的期限完成相關設備材料的清理退場,其已放棄相關遺留設備材料的所有權,國源公司有權自行處置,且無需向龍煤公司支付任何費用。同時上述處置協議之附件《前期準備費攤銷部分明細表》中載明雙方商定的停工期間租賃費為0元,地面剩余材料價值為0元,故國源公司無需向龍煤公司支付材料設備租賃費及地面設備材料款。綜上所述,國源公司無需向龍煤公司支付其訴訟請求中所主張的井下材料設備租賃費、材料設備回收升井費用、井下材料款、地面材料款。2、國源公司并非案涉的借用材料的當事人,亦無相關擔保責任,龍煤公司要求國源公司向其支付借用材料款既無合同依據,亦無法律依據。三、國源公司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龍煤公司以國源公司為實際受益方主張承擔連帶責任既無合同依據,又無法律依據。四、結合上述三點,國源公司不同意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綜上所述,請求駁回龍煤公司對國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國源公司與龍煤公司就龍王溝礦井及選煤廠項目簽訂了《礦建二期二標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于2016年7月前終止。2016年8月3日,國源公司形成了關于中央水倉、水泵房等工程開工準備的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顯示的會議時間為2016年7月21日,出席人包括中煤公司龍王溝項目部的曹洪偉,記錄人為國源公司的賈志軍。會議的內容為對龍煤公司龍王溝項目部原有的設備、設施是否繼續使用的問題進行討論,并對開工前相關準備工作進行詳細安排,紀要如下:首先,會議認為中央水倉等工程是礦井建設的關鍵節點,是決定整個礦井建設進度的關鍵環節,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且無論使用與否,均有可能產生糾紛。因此會議決定繼續使用原有設備,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維修及日后拆除及升井等工作全部由中煤公司龍王溝項目部免費負責,非正常使用或人為破壞的按原價賠償。其次,會議對開工相關準備工作進行了安排,會議要求:1、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參會部門在開工前對現場設備、設施、系統的數量及完好情況進行現場確認;2、對現場施工位置進行確認;3、對于現場原有的小型工器具進行清點,不使用的在井下妥善存放,由中煤公司龍王溝項目部負責運輸;4、會議要求于7月22日前完成所有開工準備工作和開工前安全檢查及開工驗收工作,并由監理單位下達開工指令,于23日正式開工(包括水倉、變電所、水泵房、管子道)。此外,會議紀要還包括了其它內容。
2016年8月25日,國源公司與中煤公司就龍王溝礦井井下主排水泵房等工程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協議書的第45頁約定:龍王溝礦井井下現有壹臺260掘進機供中煤公司使用。施工前,中煤公司應同國源公司就設備完好狀況在井下進行現場確認,并辦理相關交割手續。協議書的第3頁約定:國源公司與中煤公司指定專人履行合同中涉及的責任和義務,其中國源公司指定的人員為賈志軍,中煤公司指定的人員為曹洪偉。協議書的第15頁的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條款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龍煤公司向法庭提供了鄂爾多斯井下周轉材料表3頁,表中顯示的多項內容被用筆劃去,除去劃去部分外的月折舊費用合計為125383.02元,備注欄注明7-12中煤租用(維修費用磨損待定),其中綜掘機欄記載月折舊費55000元,備注欄記載綜掘機的使用時間為2015年11月-2016年11月(不含4-6月),共計10個月,中煤公司的員工王建在周轉材料表上簽名,周轉材料表上還加蓋國源公司工程管理部的印章,國源公司的人員賈志軍進行了簽字。賈志軍并于2016年12月8日確認井下周轉材料設備明細屬實。
龍煤公司向法庭提供了龍煤礦建項目部井下設備、設施及器材盤點統計表,盤點統計表上有中煤公司的員工于某、國源公司的賈志軍、北京華宇監理公司的秦森靈、龍煤公司的王彬于2016年6月27日予以簽字確認。
2016年12月15日,國源公司工程管理部向龍煤公司龍王溝項目部發送關于回撤井下自有設備、材料的通知工作聯系單,要求龍煤公司項目部在15日內將井下自有設備、材料全部撤走。2017年1月7日,國源公司工程管理部向龍煤公司龍王溝項目部發送關于綜掘機升井事項的通知,要求龍煤公司龍王溝項目部不得私自進行綜掘機升井,待得到通知后方可進行升井工作。
2017年11月30日,國源公司與龍煤公司簽訂了《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礦建二期二標段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后有關問題處置協議》,協議的2.2.1條款約定: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龍煤公司對仍滯留在國源公司場區的自有設備材料完成清理退場。屆時未清理退場的視為龍煤公司放棄所有權,國源公司有權進行自行處置且不發生任何費用。處置協議的附件中關于前期準備費攤銷部分明細表欄中記載:停工期間租賃費(7-10月),龍煤公司索要959736.61元,商定金額為0元,備注記載協調中煤公司承擔;地面剩余材料價值欄,龍煤公司索要221421.20元,商定金額為0元,備注記載協調中煤承擔。
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進行了第一次庭審,庭審中中煤公司認可進場施工未帶設備,是在國源公司的安排下直接使用的設備,中煤公司并認可與龍煤公司之間存在相互借用材料的事實,且對龍煤公司出具的借用水泥的借條中加蓋其公司項目部印章的予以認可,中煤公司同時抗辯關于借用材料的借條僅能表明材料數量,并不能證明因借用產生的費用。中煤公司在第一次庭審時還認可實際使用設備期限經與龍煤公司溝通為三個月,王建系其公司員工。上述庭審中,龍煤公司向本院提出了鑒定申請,要求對《龍煤礦建項目部井下設備、設施及器材盤點統計表》中所列的設備、材料價值進行鑒定,同時申請對周轉材料回收升井費用(包括拆除、提升、運輸費用)進行鑒定。之后,我院委托內蒙古廣實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和內蒙古信通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鑒定,內蒙古廣實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現場勘查受限、評估所需資料收集不全,其公司對井下設備評估經驗不足為由予以退回。內蒙古信通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評估的設備均已拆除,且大部分設備無購置發票及相關資料為由予以退回。后我院又委托內蒙古百年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對《龍煤礦建項目部井下設備、設施及器材盤點統計表》中所列的設備、材料價值出具了造價鑒定報告,鑒定總價為182916.43元。
因履行龍王溝的項目工程,中煤公司龍王溝項目部向龍煤公司借用袋裝水泥(p.c42.5)81噸,借用鋼筋網(1.6m×2.3m)50片整,借用預留孔盒子73個,借用螺紋鋼10根(12m/根)。龍煤公司提供了水泥的購置發票,顯示每噸的單價為222.22元。龍煤公司還提供了鋼筋網片的購置發票,顯示每片的價格為58.25元。
中煤公司曾因與龍煤公司合同糾紛案提起訴訟,中煤公司的其中一項訴訟請求為要求龍煤公司向其支付提升運輸服務費1106342元,中煤公司向法庭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回風斜井井筒提升運輸服務協議》及《2016年2月-2016年3月份回風斜井絞車提升運輸費用結算表》,結算表的人工費用部分明確設備提升每天人工18人,人工工資為7000元/月,上述主張得到了法院的確認和支持。本案訴訟中,龍煤公司為證明其設備提升費用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龍王溝煤礦井下施工設備、設施及周轉材料等回撤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預算書、回收井下材料、設備運輸費、人工費情況說明、欠條、證明、租車協議,另提供了中煤公司與龍煤公司合同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及《2016年2月-2016年3月份回風斜井絞車提升運輸費用結算表》,欲以證明因自行回收井下設備、材料產生運輸費、人工費共計218285.97元,龍煤公司主張128460元,如果按照中煤公司起訴龍煤公司要求支付提升運輸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本案中龍煤公司主張的設備提升人工費用也應為126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租賃費用662106.61元、借用材料款24774.78元、井下材料款182916.43元,合計869797.82元,并支付以869797.82元為基數從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駁回原告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鄂爾多斯市國源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以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97元,由原告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負擔5584元,由被告中某負擔110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滿達
審判員郝榮霞
人民陪審員李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馬海強
判決日期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