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73行初772號
判決日期:2020-08-20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251776號關于第32984067號“TDH”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10月22日。
本院受理時間:2020年1月14日。
本院開庭審理時間:2020年5月9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面有明顯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所屬行業不同,消費者不存在交叉重疊,且引證商標并未實際使用。三、引證商標已經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被依法撤銷,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權利障礙。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注冊號:10129353)已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撤銷在第9類“監視器(計算機硬件)”上的注冊,該撤銷決定已生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于2020年3月13日發布該商標撤銷公告(第1687期商標公告)。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原告提交的證據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撤銷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251776號《關于第32984067號“TDH”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二、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原告星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針對第32984067號“TDH”商標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星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建宏
審判員羅旭華
人民陪審員王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龐學碩
書記員方倩
判決日期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