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小麗與陳榮、楊斌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11民初11323號
判決日期:2020-08-13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小麗與被告陳榮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訴訟中,原告申請追加楊斌為被告,申請追加第三人雙錦成公司、置業擔保公司為第三人,本院審查后予以準許,后于2020年1月6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小麗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暢、第三人置業擔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甘爽英、楊思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榮、楊斌及第三人雙錦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小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280000元款項,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款項返還完畢時止的資金占用費(以280,00O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暫計算至2019年10月21日為11233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7月4日,原、被告與雙錦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三方合同》(以下稱三方合同),約定由被告將位于貴陽市南明區的房屋出賣給原告,房屋成交價為61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310000元,剩余300000元房款由原告將涉案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后支付給被告。后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上將付款方式調整為“首付款于2018年7月4日支付,貸款部分若2個月內不能放款,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三方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310000元。2018年8月13日,原告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云巖區支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并在中介公司要求下,在貸款合同中約定由原告授權銀行將貸款資金直接劃扣至置業擔保公司賬戶。期間,因銀行貸款遲遲未能發放,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尾款,為避免產生違約責任,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間分多次向被告付清了300000元尾款。至此,案涉房屋的610000元購房款已全部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進行了確認。2018年11月23日,銀行將房屋貸款發放至原告郵政銀行賬戶內,系統根據貸款合同的約定,自動將該筆300000元貸款又劃轉到了置業擔保公司賬戶,后置業擔保公司賬戶又將該筆款項劃轉到被告賬戶內。原告得知后,立刻與被告取得聯系,要求被告將銀行發放的該筆貸款退還給原告,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延。在原告的多次催討下,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12月16日及2019年3月19日退還原告共計20000元后再無音訊。經原告及中介公司多次打聽,均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系。原告認為,被告在原告已付清全部購房款后,又將銀行向原告發放的購房貸款占為己有,拒不退還,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由被告予以退還。且因被告長期占用原告資金,也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被告除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原告外,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因被告楊斌與被告陳榮系夫妻關系,且本案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占有原告資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當與被告陳榮共同承擔返還責任。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如前。
被告陳榮、楊斌、第三人雙錦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第三人雙錦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第三人置業擔保公司述稱,第一,置業擔保公司具有存量房結算資金監管職能,其是受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陽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托,根據《貴陽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規定》具體實施南明區、云巖區、金陽新區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建立存量房交易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存量房交易資金的存儲和劃撥,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屬于具有政府職能的無償公益服務。第二,2018年8月17日,原告趙小麗與被告陳榮、第三人置業擔保公司簽訂《貴陽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2018年11月23日,原告申請貸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華北路支行將購房款300000元存入置業擔保公司賬戶,置業擔保公司按照約定已于2018年12月12日將貸款金額劃付至被告陳榮賬戶,已履行完畢協議約定義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4日,趙小麗作為乙方(購買方)與作為甲方(出售方)的陳榮、丙方(居間方)雙錦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三方合同》,合同主要約定:甲方將其位于貴陽市南明區房屋(建筑面積73.51平方米)出售給乙方;房屋成交價格為610000元;付款方式為按揭貸款,首付款310000元于2018年7月4日支付,乙方商業貸款300000元,乙方以本合同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給甲方,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住房貸款或公積金住房貸款,雙方同意由乙方自行籌齊剩余房價款,于乙方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貸之日起陸拾日內自籌房款一次性通過直接支付給甲方的方式支付給甲方,貸款部分2個月內不能放款,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該合同對其他的相關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陳榮在甲方處簽字捺印,趙小麗在乙方處簽字捺印,雙錦成公司在丙方處加蓋公章。同日,趙小麗委托案外人陳霞通過銀行轉賬向陳榮支付了310000元。
2018年9月13日,趙小麗作為借款人及抵押人向作為貸款人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云巖區支行簽訂《個人購房/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主要約定貸款金額300000元,貸款用途為購買坐落于貴陽市南明區的房屋;貸款起止時間為2018年9月13日至2048年9月13日,貸款期限360個月,自實際放款日計起算;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人民幣基準利率上浮10%;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發放至趙小麗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賬號:62×××58);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資金直接從上述賬戶劃付至置業擔保公司賬戶(賬號:10×××88)。該合同還對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趙小麗在借款人及抵押人處簽字捺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云巖區支行在貸款人處加蓋信貸業務合同專用章。
2018年7月19日,趙小麗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陳榮名下銀行賬號(賬號后四位:5176)分兩次轉賬5000元,共10000元。7月20日,趙小麗委托案外人陳霞向陳榮轉賬20000元。8月17日及25日分別通過微信向陳榮轉賬3000元及10000元。9月1日,趙小麗再次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陳榮名下銀行(賬號后四位:5176)轉賬257000元,同日,陳榮出具收條一張,載明:“今收到趙小麗交來花果園S2區2棟1單元4408房屋尾款¥257000.00(貳拾伍萬柒仟元整),該房屋所有房款已經付清,在郵政銀行的貸款下款后歸趙小麗所有。收款人:陳榮2018年9月1日”。陳榮在收款人處簽字捺印。
2018年8月17日,陳榮作為賣房人(甲方)與作為買受人(乙方)的趙小麗及交易保證機構(丙方)置業擔保公司簽訂《貴陽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主要約定: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交易房價款為450000元,委托監管資金為300000元;尾款300000元由乙方辦理公積金貸款或銀行按揭貸款支付,乙方辦理貸款相關手續,待銀行貸款存入丙方資金監管轉戶后,丙方見貸款放款憑證及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的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將貸款人民幣300000元劃轉給甲方;乙方申明自己已支付甲方150000元款項用于贖樓,交易糾紛責任甲乙雙方自愿自行承擔,其余300000元房款,乙方在銀行辦理住房貸款需監管,銀行放款到指定監管賬戶后,見銀行放款憑證3個工作日內劃款給甲方;該協議還對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趙小麗在乙方處簽字捺印,陳榮在甲方處簽字捺印,置業擔保公司在丙方處加蓋合同專用章。
2018年11月22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云巖區支行將300000元款項放款至趙小麗上述賬戶。次日,系統自動劃付至置業擔保公司上述賬戶。2018年12月12日,置業擔保公司將該300000元轉賬至陳榮賬戶(賬號:62×××41),同日,陳榮收到上述款項。2018年12月15日、16日陳榮分別通過微信向趙小麗轉賬5000元,2019年3月19日,通過網銀向趙小麗轉賬10000元。之后,經原告趙小麗多次催要,被告陳榮未償還剩余款項。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遂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另,案涉房屋已經過戶至原告名下。
訴訟中,經原告申請并提供擔保,本院依法裁定對被告陳榮名下價值290000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產生保全費197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被告身份證、第三人雙錦成公司及置業擔保公司工商查詢頁、《房屋買賣三方合同》《個人購房/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貴陽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轉賬憑證、貴陽銀行活期賬戶明細、轉賬證明、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微信轉賬記錄、收條、企業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等證據予以佐證,上述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小麗返還人民幣28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計算方式:以尚未返還款項為基數,從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以尚未返還款項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還清所有款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趙小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670元及保全費1970元,由被告陳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玨
人民陪審員宋升光
人民陪審員葉義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鄧思源
判決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