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鑫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203民初2051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水公司)與被告青島鑫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益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綦松濤、趙世一、被告鑫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單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4850.79元及利息(其中尾款610698.47元,自2014年4月3日至付款之日止,保證金184152.32元,自2016年4月3日至付款之日止,均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8年11月24日,原、被告簽訂《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青島市市北區勁松一路西、吳石支路北的青島市河馬石租賃公寓及商品房給水工程發包給原告,該工程于2011年全部施工完畢。經青島市審計局對該工程最終結算審計工程款為3683046.48元,被告僅支付2888195.69元,剩余794850.79元尚未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鑫基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屬實,但該項目存在政府撥款問題,原告主張的剩余工程款794850.79元,包含政府財政未支付的35683.66元,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僅為438017.13元,且原告尚欠被告公司30余萬元的工程款發票未出具。不認可原告主張的相關利息損失,因為原告主張的利息過高,合同中并未對利息做明確約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本院予以查明事實如下:2008年11月24日,原被告簽訂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青島市市北區勁松一路西、吳石支路北的青島市河馬石租賃公寓及商品房給水工程發包給原告,工程內容為施工圖內供水管道、設備安裝及相應附屬工程,合同總價4405814.31元,開工日期:2008年11月25日,竣工日期:2009年2月22日,合同第三部分的第十條第27.3部分中約定,工程竣工、財政決算批準后撥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95%,留工程造價的5%作為保修金。合同還約定了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內容。
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履行合同義務并交付施工項目,經青島市審計局審計,原告施工的工程項目審定值為3683046.48元,已經支付工程款為2888195.69元,余款794850.79元未付,被告同意承擔438017.13元,但表示目前沒有足夠資金,一時難以支付,其余的工程款35683.66元應由政府財政支付。
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在于,35683.66元工程款的支付主體、原告主張的利息是否過高及計算起始時間。原告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被告系付款主體,被告有付款義務;利息的起始時間是按照付款進度的約定以及審計報告出具時間2014年4月3日確定的;被告則認為,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實際付款情況,該工程款應由政府財政支付;原告應在約定的預付時間七天后向被告發出預付申請,被告再將相關預付申請交由青島市財政進行審批,再由市財政支付相應的預付工程款;利息的起始時間應以被告和青島市財政局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的時間為準。被告對其辯解意見提供了下列證據:1、被告自行制作的付款明細表,該明細表載明,自2009年4月17日至2011年1月27日財政部門和被告付款共計2888195.69元;2、發票和項目結報單;3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青建函字【2014】117號函。對上述證據,原告認為,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合同相對人僅為原、被告雙方,工程款支付理應由發包單位即被告支付,即使項目的一部分工程款項存在財政撥付情況,但其撥款的方式、比例、審批也應由被告與市財政局協商處理,不能因此作為對抗原、被告協議規定的事由,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涉案工程是否由財政付款與我方無關。另外,該工程已竣工多年,被告有充足的時間向市財政部門進行上述財政審批工作,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明顯不是財政審批問題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鑫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4850.79元;
二、被告青島鑫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其中以610698.47元為計算基數,自2014年4月3日至付款之日止,以184152.32元為計算基數,自2016年4月3日至付款之日止,均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上述一、二項,由被告青島鑫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4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田文靜
人民陪審員于敬樂
人民陪審員葛增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林潔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