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胡某等與周某2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4920號
判決日期:2020-08-19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1、胡某與被告周某2、周某3、第三人河南律泰律師事務所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1委托代理人周小麗、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小霞、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韓成戈,被告周某2法定代理人魏某,被告周某3、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孫利偉,蘇喜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7年8月7日,二原告之子周紅民在出差途中遭遇車禍去世,遺留財產被被告周某2的法定代理人魏某和第三人扣押,至今不給二原告。二原告均患××,一直由兒子周紅民贍養,周紅民去世后二原告生活困難加喪子之痛,二原告病情加重。被告周某2的法定代理人魏某作為原告的前兒媳,不配合二原告辦理繼承事宜。在辦理肇事方賠償、商業保險賠償等的過程中,承辦方均要求四位繼承人(二原告、周紅民兒子周某3和女兒周某2)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進行賠償。魏某故意不配合不處理,導致遺產無法分配。魏某要求先從遺產中支付周某2贍養費60余萬元,其余遺產才能分割,并且周某2遺產分割的份額不得少于30%,對周紅民生前對其妹妹欠下的債務不承擔。后被告周某3商量與魏某協商設立共管賬戶,魏某同意開設共管賬戶。魏某同被告周某3到鄭州建設銀行商鼎路支行開設了共管賬戶,共管賬戶由被告周某3及魏某掌管,賬戶存款:商業保險180萬元,肇事方事故賠償金71.7129萬元,喪葬費30574元,肇事方另賠償二原告贍養費15.6485萬元。扣除另外2個繼承人款項,二原告應得:商業保險90萬元,事故賠償金35.8566萬元,喪葬費3.0574萬元,肇事方另賠償二原告贍養費15.6485萬元,合計144.5625萬元。賠償款到共管賬戶后,魏某不讓支取。另,第三人河南律泰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泰所)賬戶處有周紅民的賠償金第三人應支付二原告37.3986萬元(工亡賠償金672320元中的336160元及喪葬費30574.5元、未結算給周紅民的費用7252元)。綜上,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共管賬戶中,周紅民遺留的遺產1445625元;(庭后到銀行查詢賬戶余額后,向法庭提交準確數字)2、庭審中變更為:第三人向二原告返還應得遺產369927.04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及第三人負擔。
被告周某2辯稱:一、同意依法分割遺產,但應將周紅民生前居住的管城區金盾未來花園4號樓1單元2005號房屋一套對周某2法定代理人魏某依法進行析產后,剩余部分再進行分割。二、分割該遺產前,應先支付周某2撫養費816000元。三、分割遺產前,應從共管賬戶中依法支付周某2被扶養人生活費134130元。
被告周某3辯稱:一、同意依法分割遺產,周紅民生前居住的管城區金盾未來花園4號樓1單元2005號房屋一套是在周紅民和魏某離婚后獲得的,房屋三方協議寫明,周紅民只有在處理完三方協議上所寫的案件后,才能獲得該房屋的產權。合同約定的案件均是在周紅民和魏某離婚后才處理完的,所以該套房屋與魏某無關。二、周紅民因侵權死亡(車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被侵權死亡者的扶養義務,由侵權人負擔,侵權人已支付周某2撫養費至共管賬戶,故其他人無義務支付周某2撫養費。撫養人死亡后,撫養義務自動終止,不應從周紅民遺產中支付撫養費。
第三人河南律泰律師事務所辯稱:一、本案周紅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未交付至共管賬戶的原因在于各繼承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無法交付。被繼承人去世后,第三人積極辦理賠償申報。促使被繼承人工傷申報成功并妥善處理相關遺產獲取事宜。二、第三人曾與周某3協商公證提存,因費用太高未能進行。
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16年2月1日,周紅民與魏某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載明:女兒周某2由魏某撫養,隨同魏某生活,由周紅民每月給付撫養費4000元,至孩子完成小學教育階段止,中學至大學階段撫養費另議。該撫養費按月支付,周紅民應于每月30日前支付給魏某。
2017年8月22日,澠池縣陳村鄉苜蓿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載明:茲有我苜蓿村一組村民周某1,妻子胡某,系周紅民的父母,其家里無任何經濟來源,僅有2.3畝耕地,其他經濟來源全靠其獨子周紅民承擔贍養,××(高血壓、××),敬請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照顧和料理。
2017年9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等級公路支隊石河子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載明,交通事故時間2017年8月7日1時20分,交通事故地點為連霍高速公路G30線3721公里+502米,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為2017年8月7日1時20分許,李義疲勞駕駛超載的寧A×××××(寧AR039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連霍高速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至G30線3721公里+502米處時,碰撞前方同車道停駛排隊等待繳費的劉會杰駕駛的豫A×××××號“朗逸”牌小型轎車尾部,導致豫A×××××號車又碰撞前方同車道行駛排隊等待繳費的由漆加德駕駛的新C×××××(新C4891掛)號“斯達-斯太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豫A×××××號車駕駛人劉會杰受傷、乘車人周紅民當場死亡,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認定李義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劉會杰、漆加德、周紅民無責任。
2017年12月13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豫(鄭)工傷認字【2017】0200192號《鄭州市工傷認定決定書》一份,載明:申請人為河南律泰律師事務所,職工姓名周紅民,用人單位河南律泰律師事務所,職業為律師,事故時間為2017年8月7日,事故地點為連霍高速G30線3721公里+502米,診斷時間為2017年8月7日,申請時間為2017年9月5日,受傷害部位為死亡。受傷害經過、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2017年8月7日1時20分,周紅民外出辦公途徑新疆石河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當場死亡。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了河南律泰律師事務所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對提交的材料進行了核實,情況屬實。周紅民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2018年5月,河南律泰律師事務所收到喪葬費30574.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72320元。
2018年1月16日,(甲方)李義與(乙方)周某1、胡某、周某3、周某2簽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故賠償協議書》一份,協議如下:一、周某1、胡某、周某3、周某2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各項損失經雙方協商共計1035916.5元,其中死亡賠償金681780元,喪葬費28172.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90615元(其中周某178242.5元、胡某78242.5元,周某2134130元),誤工費3129元,交通費1222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該費用由李義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賠付11萬元,剩余損失經保險公司審核后扣減商業險超載免賠10%及漆加德駕駛車輛無責賠付11000元后,剩余822324.85元賠付李義賬戶。該協議書加蓋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理賠資料復印件章。
2018年1月16日,周某3向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遞交理賠申請書,載明:出險人信息:姓名周紅民,申請類型為身故,出險情況為2017年8月7日,被保人因車禍事故。2018年1月29日,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被保險人周紅民,于2017年8月7日身故,根據陽光人壽陽光隨行兩全保險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百五十萬元整,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2020年2月28日,苜蓿村委出具《證明》一份,載明:茲證明我村民周某1、胡某長子周紅民于2017年8月7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現對其家庭情況進行說明:周紅民于××××年××月××日與前妻楊小琴登記結婚。二人育有一子周某3,于2004年辦理10月25日辦理離婚手續。××××年××月××日與前妻魏某登記結婚,二人育有一女周某2,于2016年2月11日辦理離婚手續,其父周某1及母親胡某現仍在我村居住。以上情況屬實。
另查明,截止2019年5月31日,周某3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卡號/賬號:62×××44)交易明細顯示余額為2862074.63元。
庭審中,周某3與魏某確認在中國建設銀行開設有共管賬戶,將周紅民的賠償金支付至共管賬戶,該共管賬戶在周某3名下。庭審中,第三人稱工傷賠償金已支付至第三人名下賬戶。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2017年9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等級公路支隊石河子大隊出具的新公交高石認字[2017]第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事故賠償協議書一份、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豫(鄭)工傷認字[2017]0200192號鄭州市工傷認定決定書一份、工傷保險非定期待遇核定表復印件一份、澠池縣陳村鄉苜宿村村民委員會2017年8月22日出具的證明一份、澠池縣陳村鄉苜宿村村民委員2020年2月28日出具的證明一份、陽光保險集團人壽保險保險單、理賠申請書、理賠決定通知書、2016年2月1日,被繼承人周紅民與魏某離婚協議書一份、2019年5月31日,被告周某3及被告周某2法定代理人魏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商鼎路支行開設的共管賬戶(賬號:62×××44)明細表一份及質證筆錄、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周某3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支付原告周某1721107.41元、原告胡某721107.41元。
二、被告周某3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周某2776994.91元。
三、第三人河南律泰律師事務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支付原告周某1175723.63元、原告胡某175723.63元。
四、第三人河南律泰律師事務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周某2175723.63元。
五、第三人河南律泰律師事務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周某3175723.63元。
六、駁回原告周某1、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177元,減半收取計10588.5元,由原告周某1、胡某共同負擔5294.25元,由被告周某2負擔2647.13元,由被告周某3負擔2647.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吳瑞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玥
判決日期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