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50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廣州市京海賓館有限公司、廣東新海俊發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粵0111民初8799-8809、8843-8852號
判決日期:2020-08-2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與被告廣州市京海賓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海賓館)、廣東新海俊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海俊公司)、中國海洋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公司)、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徐顯足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等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音著協的委托代理人杜冠鵬,被告京海賓館的委托代理人水翔,被告新海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錦蘭、水翔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海航公司、機械公司、徐顯足經本院公告傳喚,逾期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音著協訴稱:原告是經國家版權局正式批準成立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依法代表音樂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組織。原告根據著作權人的授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著作權的授權及參與訴訟。《索尼音樂經典金曲合輯(一)、(二)》是由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權,浙江文藝音像出版社出版的DVD專輯,該套專輯共30張光碟,收錄了《在梅邊》等120首涉案MTV音樂電視作品。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對《在梅邊》等120首涉案MTV音樂電視作品享有著作權,上述權利人對相關MTV音樂電視作品享有著作權,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權、復制權等。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利人”)通過《授權證明書》授權北京樂之聲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樂之聲公司”)作為其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版權代理商,并通過《證明書》同意北京樂之聲公司將《授權證明書》中的第三條第二項的權利轉委托給原告行使。原告經上述權利人授權,以信托的方式獲得了上述MTV音樂電視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占性專屬授權。原告有權以自己名義向侵犯權利人的音像節目復制權、放映權的第三方提起訴訟。被告未經原告授權,亦未經權利人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營業場所的點唱機中收錄,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樂電視作品,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權,立即從曲庫中刪除侵權作品;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10000元(每件案子計10000元);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京海賓館、新海俊公司共同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京海賓館不是侵權人,無需承擔侵權責任。1、本案公證書及其附件不能證明潮尚量販KTV是京海賓館經營的場所。首先,公證書的內容并沒有反映出公證場所“沙太路名稱標識為潮尚量販KTV”與京海賓館有關;其次,從收據的蓋章、招牌、結賬單、名片、POS存單來看,潮尚量販KTV全部以自己名義對外經營的,沒有使用任何與京海賓館有關的證照,系完全獨立于京海賓館的經營主體。2、京海賓館已將潮尚量販KTV所在的整棟房屋出租給他人經營。該棟房屋與京海賓館自營賓館業務的房屋是完全獨立的兩棟建筑,互不相通。其中潮尚量販KTV所在的二樓租賃給徐顯足經營直至2016年12月。3、潮尚量販KTV(京溪路店)的地址與廣州潮尚娛樂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地址相同。在租賃到期后,潮尚量販KTV搬遷到距京海賓館僅幾十米的維也納智好酒店,目前仍在繼續經營。這更加證實了京海賓館并非潮尚量販KTV的經營者。因此,京海賓館并未從事KTV的經營活動,原告認為答辯人在經營場所放映原告管理的MTV音樂電視作品構成侵權,完全沒有事實根據。二、京海賓館提交的報告書可以證明其有獨立完整的財務制度,不存在與股東財產混同的情況。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新海俊無需承擔責任。三、原告請求的賠償數額過高,請法院依法調整。
被告海航公司無答辯。
被告機械公司無答辯。
被告徐顯足無答辯。
經審理查明:音著協為社會團體法人,業務范圍包括開展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咨詢服務、法律訴訟、國際版權交流、舉辦研討、交流及與該會宗旨一致的相關業務活動。
2016年7月1日,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權證明書》,記載其委托北京樂之聲公司作為其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版權代理商,其中第三條“授權事項”約定:授權人將其擁有或有合法授權著作權的音像節目的復制權和放映權以專有的方式授予被授權人在卡拉OK經營領域(僅包括卡拉OK經營者、卡拉OK視頻點歌設備供應商)獨家行使僅限以下權利:1.許可卡拉OK經營者在其經營的卡拉OK場所內放映音像節目,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經營場所提供音像節目,及將音像節目提供給卡拉OK視頻點歌設備供應商的權利;2.有權以被授權人名義或委托經授權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對涉嫌侵犯音像節目復制權、放映權的主體進行維權;3.有權以被授權人名義或委托經授權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對任何涉嫌非法以包括但不限于硬盤拷貝、光盤拷貝、數碼格式拷貝、因特網(INTERNET)傳輸、以有線或無線等方式向卡拉OK經營場所、卡拉OK視頻點歌設備供應商提供音像節目的主體進行維權。為免異議,本授權應不包括對互聯網運營平臺和無線平臺的數字類KTV授權……5.授權人除在本授權書附件所列明的清單外,在授權期限內通過任何方式獲得其他新增音像節目權利的,則本授權書所授予之獨家權利同樣適用于該類相應音像節目,并且該類音像節目在本授權證明書授權范疇下的針對卡拉OK市場的下發,于授權期限內,亦由被授權方獨家進行,并以授權人后續提供之附件為準;第四條“授權期限”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該《授權證明書》所附音像節目清單中包含有涉案歌曲《在梅邊》、《竹林深處》、《另一個天堂》、《我用生命愛你》等。該《授權證明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認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協會核驗。
2016年7月1日,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書》,記載其已同意北京樂之聲公司委托音著協依據上述《授權證明書》,以音著協名義對涉嫌侵犯其音像節目之復制權、放映權的主體進行維權,可采取民事訴訟、刑事舉報、行政投訴等方式維護和主張權利人合法的權利。具體授權期限以《授權證明書》有效期為準。該份《證明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認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協會核驗。
2016年8月11日,音著協(甲方)與北京樂之聲公司(乙方)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其中第二條“授權”第1款約定:乙方同意將其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權利在其存續期間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完全由甲方在卡拉OK行業(不含手機卡拉OK)行使。上述權利包括乙方過去、現在和將來自己制作、購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權利。第九條“合同期限”約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授權期限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至期滿前六十日乙方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本合同自動續展三年。之后亦照此辦理。
2016年7月26日,北京樂之聲公司出具《授權書》,記載其就2016年7月26日與音著協簽署的《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為利于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意音著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就放映權提起維權訴訟,其將提供維權所需要的協助。授權期間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音著協提交的正版音像制品《索尼音樂經典金曲合輯(一)、(二)》,封底印有“版權所有人/提供: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獨家發行:上海新索音樂有限公司”、“出版方:浙江文藝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新出音進字(2015)136號”、“新出音進字(2015)137號”、“國權音字25-2015-0143號”、“國權音字25-2015-0144號”、“ISBN978-7-7987-0469-3”、“ISBN978-7-7987-0468-6”等字樣。該套音像制品中第十九張光盤第九十三、九十五、九十七、九十八首歌曲分別為《在梅邊》、《竹林深處》、《另一個天堂》、《我用生命愛你》等,出版物內頁標示有“版權所有人/提供: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獨家發行:上海新索音樂有限公司”等字樣。訴訟中,音著協當庭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張上述一百二十首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
2016年11月8日,音著協的委托代理人劉志敏與北京市信德公證處公證人員一同來到位于廣東省廣州市沙太路名稱標識為“潮尚量販KTV”的處所二層A10房間,公證人員事先對劉志敏攜帶的攝像設備內存狀況進行檢查確認為清空狀態后,現場監督劉志敏的如下證據保全行為:一、劉志敏在該房間內的點歌系統上查找、選取、點播了《海嘯》等一百二十首音樂電視作品;二、劉志敏使用上述攝像設備對上述音樂電視作品的播放過程進行了攝像;三、劉志敏向該處所支付了相關費用,并現場取得了編號為1912116的“收據”一張(印章:廣州市潮尚量販KTV業務專用章)、“持卡人存根”一張(憑證號:007921)、“潮尚量販KTV結賬單”一張(流水號:1108-003)及印有“廣州潮尚量販KTV(京溪路店)”字樣的聯系卡片一張。北京市信德公證處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京信德內民證字第06529號公證書,證明與公證書相粘連的照片打印件系現場拍攝后打印所得;證物袋所封存光盤中的視頻文件為現場對播放的音樂電視作品進行拍攝后刻錄所得;與公證書相粘連的“收據”復印件、“持卡人存根”復印件、“潮尚量販KTV結賬單”復印件及聯系卡片復印件均系現場取得原件后復印所得,原件均保存在申請人處。現場保全證據過程系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完成。
另查,京海賓館為1988年3月24日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注冊資本為250萬元,經營范圍為:棋牌服務;酒店住宿服務(旅業);歌舞廳娛樂活動;桑拿、汗蒸。被告新海俊公司為被告京海賓館的獨資股東。被告海航公司是被告新海俊公司的獨資股東,被告機械公司是被告海航公司的獨資股東。
訴訟中,原告主張被告京海賓館地址的二樓就是本案KTV經營取證的地址,雖然被告否認京海賓館是潮尚KTV的經營者,但確認潮尚KTV經營地是在京海賓館二樓,且京海賓館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包括經營KTV,故本案侵權主體為被告京海賓館。對此,原告出示了公證書予以證實。經質證,被告京海賓館認為不能證明其是侵權人,公證書本身沒有任何內容顯示與被告京海賓館有關,公證書的附件收據上的公章是潮尚KTV,KTV外觀也只是本身KTV的名稱,光盤中滾動的字幕也是顯示A10潮尚歡迎你,并不是京海賓館,故京海賓館不是實際經營者。對此,被告京海賓館還出示了:1.《京海賓館房屋租賃合同》;2.解除合同的報告;3.財務報告書;4.租金水電費收據、業務回單、退保證金報銷單、水電費收據;5.地圖、照片、企業信息等予以證實。其中租賃合同由被告京海賓館與被告徐顯足簽訂,出租地點為京海賓館一、二樓及負一樓部分倉庫;解除合同的報告由徐顯足于2016年11月29日出具,徐顯足在報告中陳述:“我方租用貴公司兩層樓(一樓湛江雞飯店,二樓潮尚KTV)已有六年多了……現因行業競爭激烈,KTV已難以為繼,湛江雞勉強還能生存,為此,我方準備把場地交還給貴公司,租金水電截止到12月1號,望予辦理有關手續!”。企業信息顯示廣州潮尚娛樂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核準登記,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為:廣州市白云區沙太路668號之三首層006-008、一層009房。經營范圍為:干果、堅果零售;歌舞廳娛樂活動;電子游藝廳娛樂活動;預包裝食品零售。經質證,原告認為租賃合同沒有寫明到期日期,無法證明與本案相關,且沒有簽字確認,無法確認真實性;財務報告書不能證明京海賓館財產獨立;收據單沒有發票予以證實,不認可;潮尚量販KTV地址與廣州潮尚娛樂工商登記的地址不相同。本案涉及KTV版權侵權,被告京海賓館的經營范圍也有KTV、歌舞廳。對于被告京海賓館主張將賓館二樓出租給被告徐顯足經營,在工商登記中沒有查到。
以上事實,有授權證明書、證明書、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授權書、音像作品出版物、公證書、持卡人存根、收據、發票、企業注冊基本資料、京海賓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的報告、租金水電費收據、業務回單、退保證金費用報銷單、地圖、照片、財務報告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每案50元,共計1050元,由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美玲
審判員柯學
人民陪審員林潔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黃文敏
判決日期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