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偉東與北京京瑞匯通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2民初7667號
判決日期:2020-08-21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董偉東與被告北京亦新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亦新建安公司)、被告北京京瑞匯通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京瑞匯通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偉東,被告亦新建安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濱,被告京瑞匯通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鳳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董偉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亦新建安公司、京瑞匯通公司共同給付董偉東106800元;2、訴訟費用由亦新建安公司、京瑞匯通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董偉東與亦新建安公司、京瑞匯通公司建立承攬合同關系,約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大營村的北京行政副中心東片區三通一平的土方機械活承包給董偉東。后董偉東依約履行義務,將設備人員配置齊全。2019年4月30日董偉東將工程干完。經過對賬,董偉東共計給亦新建安公司、京瑞匯通公司干了663649.5元的工程量,而亦新建安公司、京瑞匯通公司只支付了556849.5元,還剩131169元未支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董偉東特訴至法院。
亦新建安公司答辯稱,認可欠付董偉東款項106800元。但是亦新建安公司現在確實有困難。
京瑞匯通公司答辯稱,董偉東確實是通過張吉興認識的亦新建安公司,但是本案與京瑞匯通公司無關。不同意董偉東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1月20日,董偉東承攬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大營村的北京行政副中心東片區三通一平(三標段)的土方機械活。董偉東向法庭提交兩張工程款結算單,一張載明合計欠275000元,2018年12月26日張吉興在工程結算單上簽字。一張載明合計金額26800,沒有簽字。另董偉東向法庭提交15張施工結算單。
亦新建安公司在庭審中稱,“張吉興是項目經理,是我們把錢給張吉興,張吉興再給原告”。董偉東對此表示認可,稱“沒錯,亦新公司給張吉興,張吉興給我”。
上述事實有工程款結算單、施工結算單及當事人陳述等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亦新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董偉東支付106800元;
二、駁回原告董偉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8元,由被告北京亦新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林文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楊慧
判決日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