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曹根德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執復48號
判決日期:2020-08-26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申請執行人曹根德與被執行人安徽新動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肥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新動數碼肥東分公司)、安徽新動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動數碼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中,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傳媒公司)向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該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皖0122執異31號執行裁定,新華傳媒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作出(2020)皖01執復16號執行裁定,撤銷(2019)皖0122執異31號執行異議裁定,指令該院重新審查。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皖0122執異18號執行裁定,復議申請人新華傳媒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肥東縣人民法院查明,申請執行人曹根德與被執行人新動數碼肥東分公司、新動數碼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一案,2018年3月23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因他案凍結了新動數碼公司銀行賬戶。2019年11月14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以(2019)蘇0213執570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要求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安徽新動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處的資金1132964.5元。
在執行過程中,該院于2018年4月3日凍結了新動數碼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合肥金寨路支行13×××72賬戶,2019年4月3日對上述賬戶進行續凍結。2019年10月7日,該院作出(2019)皖0122執902-3號執行裁定書,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新動數碼公司在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托管資金1132964.2元或凍結(劃撥)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132964.2元。2019年10月9日,該院向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送達(2019)皖0122執902-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安徽新華傳媒公司法務陶陶在該通知書(回執)上簽字。2019年10月14日,該院依據(2019)皖0122執902-3號執行裁定書,扣劃了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內的存款1132964.20元。該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了(2019)皖0122執902-3號執行裁定書,該公司法務工作人員陶陶于10月18日在郵件回單上簽收。
另查明,肖澗為新動數碼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13日,該院對其調查證明,新動數碼肥東分公司沒有資產。
2019年10月9日,新動數碼公司給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發送一份申請,請求協助執行肥東租賃合同糾紛案生效判決,申請書載明:根據新動數碼公司申報的財產,法院了解到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賬戶上存有新動數碼公司資金1132964.2元。據此,2019年10月9日,肥東縣人民法院向股份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詳見附件2),要求股份公司協助執行,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新動數碼公司在安徽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托管資金1132964.2元。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執行。為此,現懇求股份公司核實股份公司賬戶上現有新動數碼公司資金的情況,并根據肥東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將新動數碼公司資金支付至肥東縣人民法院賬戶。該“申請”落款處有“同意,請領導批示!肖澗10.9”字樣和“資金已核實。汪孟薇10.9”字樣。
肥東縣人民法院認為:該院扣劃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內的1132964.2元。因該筆款項系新動數碼公司所有支配的,但歸集在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內,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對該筆款項僅有占有管理權,并不享有所有、使用、支配權,且被執行人新動數碼公司已申請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肥東法院將新動數碼公司在其賬戶上的資金支付至肥東縣人民法院賬戶上,肥東縣人民法院也向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了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按新動數碼公司的請示履行支付義務。故本院依法扣劃新動數碼公司所有的歸集在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內的款項1132964.2元,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復議稱:一、執行法院未經聽證程序直接裁定駁回復議人申請違法。本案案情復雜,應舉行聽證程序,給予復議申請人質證及抗辯權利,保障程序公正。二、執行法院濫用執行權力,使用二份內容不同的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文書扣劃復議申請人款項,惡意損害復議申請人利益,請求合肥中院予以糾正。執行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復議申請人送達了(2019)皖0122執902-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并未送達執行裁定書,執行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扣劃復議人賬戶資金系無執行依據的違法執行行為。上述協助執行通知書未給予復議申請人協助履行期限,執行法院無權處罰或直接責令復議申請人承擔屬于被執行人應承擔的履行義務。執行法院不僅針對不同對象發送內容完全不一致的同一文號法律文書,而且在復議申請人不是被執行人,且未有拒絕協助義務且擅自支付的情況下,直接扣劃協助人款項,完全是對執行權力的濫用,惡意損害協助義務人合法權益的違法執行。三、執行法院無權扣劃無錫法院凍結在先的款項。案涉1132964.2元款項是新動數碼因資金歸集至復議申請人處的款項。無錫市梁溪區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凍結了新動數碼歸集賬戶13×××72款項,根據歸集業務的要求,該賬戶被法院凍結后,將會自動脫離歸集關系,故爭議款體現在復議申請人的歸集賬戶內。而執行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凍結了新動數碼上述賬戶,已凍結金額為0。針對案涉賬戶資金,無錫市梁溪區法院凍結在先,執行法院輪候凍結在后,執行法院并未實際凍結到該筆資金,也無權越過無錫市梁溪區的在先凍結,直接從銀行或復議申請人處扣劃該款項。2019年11月14日,無錫市梁溪區法院向復議申請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凍結、劃撥新動數碼在復議申請人處的歸集資金1132964.2元,但因執行法院上述越權行為,致復議申請人無法履行協助義務。四、執行法院以復議申請人未按新動數碼的請求履行支付義務,因而認定其扣劃復議申請人存款行為合法,完全是荒唐之極。如前所述,執行法院扣劃復議申請人款項的性質,到底是新動數碼歸集在復議申請人處的資金還是復議申請人自己的存款,應在執行依據中準確表述,而(2020)皖0122執異18號執行裁定對該事實的認定卻自相矛盾。五、執行法院未經對新動數碼肥東分公司管理的財產強制執行且不能清償案涉債務的前提下,無權執行并扣劃新動數碼歸集在復議申請人處的資金。綜上,請求撤銷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2020)皖0122執異18號執行裁定書、(2019)皖0122執902-3號執行裁定書及(2019)皖0122執90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將從新華傳媒在中國工商銀行金寨路支行13×××76賬戶中扣劃的1132964.2元款項退還至該賬戶內。
本院另查明:2018年3月23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無錫國網實業有限公司和被告新動數碼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根據原告財產保全的申請,凍結了新動數碼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13×××72賬戶存款,已凍結0元,未凍結原因為可用余額不足。
2019年11月14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向新華傳媒公司發出(2019)蘇0202執570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和(2019)蘇0213執5703號之一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安徽新動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處的資金1132964.5元,并要求新華傳媒公司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履行協助義務。
本院再查明:肥東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對新動數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澗進行詢問,證實新動數碼肥東分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肥東縣人民法院在對新動數碼肥東分公司進行財產查詢,反饋匯總表中顯示無財產信息。
2019年12月26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出具一份《關于肥東縣法院因新動數碼執行案件強制扣劃新華傳媒賬戶資金的聯系函》的情況說明,其中第二項為:根據安徽新動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銀行流水顯示,在2018年3月23日發生凍結前,其賬戶余額為1132964.2元,該筆資金已歸集至新華傳媒13×××76賬戶。新動數碼賬戶發生凍結后,即暫停該賬戶的集團賬戶服務,不再參加集團賬戶的結算,因此,新動數碼賬戶在2018年3月23日發生凍結后,截至目前,無資金歸集至新華傳媒賬戶
判決結果
駁回復議申請人安徽新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2020)皖01×××××執異18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曙華
審判員李昌文
審判員鄢隆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程佳豪
書記員胡丹
判決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