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匯鑫機電維修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贛05執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8-26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贛05民初299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執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案執行過程如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4月9日和2020年6月10日分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法院執行辦案系統查詢了上述被執行人名下的相關財產信息,本院依法對上述被執行人相關銀行賬戶予以凍結。
2、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上述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等,上述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該公司已經停產。
3、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通過新余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上述被執行人房產信息,查詢被執行人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新余市渝水區的房產,房產證分別為S0××97、S0××61、S0××20、S0××46、S0××42、S0××39、S0××17、S0××30、S0××63、S0××31、S0××25、S0××38、S0××26、S0××90、S0××35、S0××60、S0××55、S0××58、S0××94、S0××50、S0××54、S0××51、S0××19、S0××29、S0××22、S0××45、S0××57、S0××98、S0××28、S0××62、S0××47、S0××64、S0××91、S0××49、S0××59、S0××41、S0××33、S0××36、S0××95、S0××52、S0××43、S0××92、S0××66、S0××17、S0××21、S0××96、S0××56、S0××18、S0××19、S0××37、S0××23、S0××40、S0××24、S0××34、S0××48、S0××27、S0××93、S0××53、S0××65、S0××44共60處,該60處房產都已抵押給其他案件當事人,根據調查不能覆蓋抵押權,故本院不宜處置該房產。
4、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傳喚強制措施。
5、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本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款8.9966萬元,截止2020年6月15日已執行標的款0元,未執行標的款8.9966萬元。
7、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經約談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期間終結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肖兵生
審判員彭胤歆
審判員張昌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郭翔
判決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