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與任重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104執279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8-28
法院: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任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104民初684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生效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應履行以下法律義務:一、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算至2012年7月25日止,以1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7月26日起算至2012年9月28日止,以8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9月29日起算至2013年6月6日止,以7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6月7日起算至2015年12月21日止,以5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12月22日起算至2017年6月7日止,以45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6月8日起算至2018年6月10日止,以44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6月1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萬元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未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案件受理費9909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0509元,由被執行人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執行人寄送了傳票、執行通知書、執行風險告知書、財產申報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如實申報可供執行的財產,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2、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扣劃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1984.81元,已撥付申請執行人,輪候查封被執行人名下位于本市××區××室房產,該房產項下設有高額抵押,且首輪查封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目前暫不具備執行條件,除此之外,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3、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4、對被執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發現被執行人下落;5、征詢申請執行人是否懸賞查找被執行人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不予懸賞查找。本院已將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已確認本院的財產調查情況。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詢問筆錄等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終結本次執行行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請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肖海祥
審判員吳良根
審判員朱學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見習書記員裴勇
判決日期
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