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電站輔機有限公司與北京美力馬消防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06民初7168號
判決日期:2020-08-20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電站輔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站輔機公司)與被告北京美力馬消防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力馬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電站輔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晨、被告美力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彥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電站輔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美力馬公司立即支付貨款1309347.36元及利息(以431518.08元為基數,從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以543095.88元為基數,從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以431518.08元為基數,從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以543095.88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美力馬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美力馬公司向其采購消防水箱2套,價款為2231556元。其已按約向美力馬公司交付了消防水箱,但美力馬公司僅支付了貨款922208.64元,余款至今未付。
被告美力馬公司辯稱:上海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電建公司)承包了菲律賓GNPD電廠項目,并將其中的消防系統項目分包給其施工,其向電站輔機公司采購了涉案消防水箱。現電站輔機公司交付的消防水箱僅被運至菲律賓項目現場,尚未完成組裝,也未經業主驗收合格,根據合同,最后40%貨款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故電站輔機公司無權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貨款。因電站輔機公司逾期提交圖紙并逾期交貨,按約應承擔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其要求在貨款中扣除。另外,因電站輔機公司逾期交貨,導致其進行了7次驗收,產生了差旅費等損失115000元,其也要求在貨款中扣除。因消防水箱存在質量缺陷,其要求電站輔機公司到項目現場解決,但遭到拒絕,故后續還將導致其產生高額的維修成本及違約金。綜上,扣除違約金及損失后,其未拖欠電站輔公司貨款,同時保留因電站輔機公司違約而導致其產生后續損失時向電站輔機公司索賠的權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上海電建公司承包了菲律賓的GNPD電廠項目,并將其中的消防系統項目分包給美力馬公司。2018年3月初,美力馬公司與電站輔機公司就采購消防水箱事宜進行洽談,美力馬公司及上海電建公司向電站輔機公司提供了設計規范文件。經磋商,雙方達成了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美力馬公司向電站輔機公司購買2套消防水箱,總金額為2000000元;水箱頂板、底板、壁板不晚于2018年6月20日交貨,剩余其他部分不晚于2018年7月25日交貨,交貨地址為上海港口美力馬公司指定地址;電站輔機公司應保證其設計和供貨滿足菲律賓GNPD電廠項目業主和總包方上海電建公司的主合同要求,如本合同中的技術要求和主合同要求有不一致的,以主合同要求為準;質保期為開車調試驗收合格24個月或交貨后38個月(以時間先到為準);合同簽訂日起7天內,電站輔機公司提交全套詳細設計圖紙由美力馬公司和業主審核,業主返回審批意見后,電站輔機公司需在3天內按照審批意見修改圖紙并再次提交給美力馬公司,直至美力馬公司和業主審批通過;電站輔機公司的圖紙經業主審批通過,且美力馬公司收到電站輔機公司提交的經財稅部門確認的合同金額20%正式收據后30天內,向電站輔機公司支付合同金額的20%作為預付款;貨物送至美力馬公司指定地點,且美力馬公司收到電站輔機公司提供的該批貨值等額的17%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開具的放行單、貨物碼頭簽收單和質量文件后,經美力馬公司審核無誤后30天內將該批貨值的40%支付給電站輔機公司;貨物運至菲律賓項目現場,經業主驗收合格后30天內,美力馬公司向電站輔機公司支付合同總價的20%作為進度款;貨物在現場組裝完成,且經過業主驗收合格后45天內,美力馬公司向電站輔機公司支付合同總價的10%作為驗收款;合同總價的10%作為質保金,美力馬公司在質保期結束后,收到電站輔機公司提交的文件后30天內支付;電站輔機公司應按照技術協議中規定的ITP要求,在每個H/W檢測點實施檢測前15天通知美力馬公司以便美力馬公司適時派人安排檢驗,如果第一次檢驗未通過,電站輔機公司應在7天內按照美力馬公司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通過第二次檢驗,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電站輔機公司承擔;若電站輔機公司未能按照雙方約定的貨期交貨,延遲1至4周,每周違約金為該批遲交貨物金額的2%,延遲4周以上,每周違約金為該批遲交貨物金額的3%,同時美力馬公司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若電站輔機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圖紙,每延遲一天,違約金按照合同金額1%收取;本合同項下的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電站輔機公司在上述合同上蓋章后郵寄給美力馬公司蓋章,美力馬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收到了電站輔機公司郵寄的合同,并表示會盡快安排蓋章郵寄。后雙方簽訂了合同變更協議,約定合同總金額變更為1982906元,包含16%的增值稅。
2018年7月31日,電站輔機公司與上海電建公司就消防水箱制造及杭水設備進度協調,并形成了會議紀要,載明:消防水箱除部分筒體板材未到工廠(40%),下午部分材料進廠,所有材料于2018年8月5日全部進廠;頂板下料完成,加強筋于2018年8月5日下料完成;水箱內部油漆使用無溶劑環氧飲水艙專用漆,所以在頂板焊接時會造成油漆損毀;由于環保原因(噴砂及油漆),電站輔機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一臺水箱的交貨,2018年10月10日完成第二臺水箱的交貨,且完成業主對設備油漆的要求;電站輔機公司與美力馬公司油漆增補協議沒簽,2018年8月2日完成協議簽訂。同日,電站輔機公司與美力馬公司簽署了GNPD水箱增補技術要求文件,后雙方達成了合同變更協議二,對原合同中的部分零部件的數量進行了調整,對噴漆要求進行了變更,并將合同金額變更為2231556元,包含16%增值稅,其他合同條款不變。電站輔機公司在該協議上蓋章后郵寄給美力馬公司蓋章。
2018年8月30日,電站輔機公司與上海電建公司就消防水箱制造及杭水設備進度協調,并形成了會議紀要,載明:消防水箱2臺全部進廠;所有材料下料完成,等待噴砂、油漆工作,由于環保原因,以上工作需夜班完成;水箱內部油漆使用無溶劑環氧飲水艙專用漆,所以在頂板焊接時會造成油漆損毀;要求電站輔機公司在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1水箱的交貨,且完成業主對設備油漆的要求,#2水箱要求2018年10月15日完成交貨。
2018年9月12日,電站輔機公司、美力馬公司與上海電建公司再次就消防水箱交貨進度協調,并形成了會議紀要,載明:第一臺水箱交貨期不晚于9月25日,目前底板噴漆已經全部完成,頂板內表面噴漆完成,外表面還未開始噴漆,側板剛完成噴砂,還未開始噴漆;第二臺水箱交貨期不晚于10月25日。會議紀要還對頂板加強筋焊接問題、平臺扶梯等要求進行了明確,并要求平臺扶梯、儀表等散件和第二臺水箱一起發運。
電站輔機公司、上海電建公司及GNPD電廠項目業主于2018年11月27日通過了第一臺消防水箱主材的驗收,于2019年1月8日通過了平臺爬梯及呼吸閥的驗收,于2019年4月24日通過了第二臺消防水箱主材的驗收,于2019年5月6日通過了儀表等輔件的驗收。通過驗收后,電站輔機公司分別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13日將上述相應批次的貨物運至上海港口美力馬公司指定地點。2019年5月19日,美力馬公司向電站輔機公司提出,消防水箱#2在實際安裝時發現原設計圖紙中的盤梯與N7溢流管相互沖突,經雙方確認后得出盤梯變更方案是唯一可行的解決方案,現接管與盤梯的踏步已經安裝完成,但在踏步的安裝過程中發現到貨的扶手為預制成品,與現爬梯方向相悖無法安裝,故需要電站輔機公司協調重新發一副(扶手、立柱、橫桿)至現場,扶手弧度需根據變更方案調整。2019年7月11日,電站輔機公司、上海電建公司對該部分重新發運的零部件進行了驗收,后發運至菲律賓。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每批貨物在發貨后一個月內到達菲律賓,由業主對貨物的數量、外觀等大體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再進行安裝。
截至2019年3月22日,電站輔機公司向美力馬公司開具了總額合計為2231556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截至2019年5月23日,美力馬公司向電站輔機公司支付貨款合計922208.64元,尚未支付剩余貨款。經催討未果,電站輔機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訴至本院。2019年11月初,電站輔機公司的工作人員與美力馬公司的工作人員繼續交涉付款問題,美力馬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按合同規定應該付到80%,還沒驗收,領導的意見是談好賠償比例,當月就可以付80%。后因雙方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共識,故未能對付款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審理中,電站輔機公司主張,因美力馬公司已根本違約,且其交貨后已經過較長時間,消防水箱在合理期間內已經完成安裝并驗收,故要求美力馬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貨款。電站輔機公司提交了菲律賓項目現場的照片,顯示消防水箱正在安裝過程中。美力馬公司對照片無異議,并表示:目前消防水箱尚未安裝完成,在安裝過程中發現了質量瑕疵,所以沒有繼續安裝,也沒有完成驗收,目前正在交涉中;按目前的進度,貨款只能付到60%。美力馬公司提交了2019年10月、11月上海電建公司發出的設備缺陷通知單,涉及焊接及油漆等方面的問題。電站輔機公司表示,無法確認通知單的真實性,不認可通知單上記錄的質量問題,貨物是經驗收合格后發貨的,不存在質量問題。
電站輔機公司還主張,美力馬公司同意按兩套消防水箱發貨的時間分別付款。電站輔機公司提交了2018年11月29日美力馬公司發送的電子郵件,載明:第一臺水箱順利放行,但本次放行清單里只有水箱主材,缺少儀表、平臺、爬梯的扶手等;由于電站輔機公司自身原因和后期噴漆方案變更等原因,導致水箱交期一直在拖延,為保證現場的施工進度要求,其同意按完成一套發運一套,付款也會分兩套進行,但前提是按整套發運,包括儀表、平臺、爬梯和扶手等一套水箱完整的主材加輔件;現第一臺水箱主材已完成并即將發運,配套的儀表及平臺、爬梯等還請盡快備貨完成,保證12月前一套完整的水箱抵達現場,保證現場的安裝工作,否則現在只有一臺水箱主材,上海電建公司不會付第一臺的到貨款。美力馬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
美力馬公司主張,因電站輔機公司逾期提交圖紙并逾期交貨,按約應承擔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雙方提交了往來的電子郵件和函件,其中涉及圖紙和交貨的內容概述如下:電站輔機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提交了消防水箱的初步外形圖,于4月10日提交了消防水箱的總圖、基礎圖及計算書,后根據美力馬公司的意見陸續完善并提交零件圖,于6月18日提交了消防水箱的全套圖紙,后根據美力馬公司的意見繼續對圖紙進行零星修改,于2019年1月25日提交了最終版圖紙。美力馬公司于2018年6月初要求電站輔機公司按合同約定發貨,但電站輔機公司稱交貨期有延遲,并申請延遲交貨,美力馬公司要求電站輔機公司爭取最大限度縮短交貨期,并表示保留由于晚交貨而產生損失罰款的權利。美力馬公司自2018年8月起要求電站輔機公司嚴格按照會議紀要規定的時間交貨,但電站輔機公司表示由于環保查得嚴,且工廠空間有限,無法預估完成時間,美力馬公司表示由于電站輔機公司內部原因,交貨期一再推遲,屬于嚴重的違約行為。美力馬公司自2018年11月起分批對已完成的產品進行檢驗,并提出了整改意見,電站輔機公司完成整改后通過驗收。電站輔機公司在向美力馬公司催款時表示交貨期有所延遲,今年項目上太多,好多項目有拖延。
經質證,電站輔機公司認為:雙方簽訂合同前,圖紙已經過美力馬公司聘請的專業圖紙公司認證,2018年4月提交的圖紙只是對一些細節進行明確及修改,其在生產過程中又根據美力馬公司及上海電建公司提出的合同外的要求,對圖紙進行修改;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美力馬公司多次提出合同要求之外的修改意見,導致其已完工的產品部分需要返工甚至重做,且與其生產計劃相沖突,其只能加班和重新安排生產計劃,導致其交貨時間一直推遲,并非其責任;在驗收時因為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同時約到美力馬公司及上海電建公司,且上海電建公司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代替合同約定,造成大量返工,增加了工期;美力馬公司未及時在合同變更協議二上蓋章,該協議涉及數十萬元貨款的變更,在簽訂之前,其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和留置權,拒絕進一步生產及發貨;第一臺消防水箱驗收并發貨后,美力馬公司應付至貨款的60%,但至今只付至約41%,其多次催討未果,其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美力馬公司認為:雙方往來電子郵件涉及內容均是對合同履行的具體安排,不是對合同條款和圖紙的變更,雙方僅對噴漆要求進行了變更,并簽署了變更協議,并未對交貨時間進行變更;因為電站輔機公司提交的圖紙及產品無法通過業主的驗收,故要求電站輔機公司進行整改,并非變更合同,即使進行整改,電站輔機公司也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延遲交貨的根本原因是電站輔機公司自身工廠承受能力不足,且不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導致無法正常生產。
美力馬公司還主張,因電站輔機公司逾期交貨,導致其進行了7次驗收,已產生了差旅費損失115000元,其他損失需要與上海電建公司協商確定,目前無法證明具體損失金額。美力馬公司提交了北京往來無錫的交通和住宿發票。電站輔機公司表示:這些驗收都是正常的過程性的驗收,這些發票只能證明美力馬公司與其有業務往來,無法證明是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失,也沒有證據證明該費用實際支出,目前美力馬公司并無任何實際損失;即使法院認為其違約,其也要求降低違約金。
以上事實,有產品購銷合同、設計規范、合同變更協議、合同變更協議二、會議紀要、設備制造質量放行單、收貨憑證、發票、聊天記錄、電子回單、電子郵件、照片、設備缺陷通知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北京美力馬消防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無錫電站輔機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63036.16元,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以416724.96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以863036.16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上述金額還應扣除無錫電站輔機有限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180000元;
二、駁回無錫電站輔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58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1584元,由電站輔機公司負擔7357元,美力馬公司負擔14227元(該款已由電站輔機公司預交,電站輔機公司同意直接由美力馬公司向其支付,無需法院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薛雨
人民陪審員馮劍英
人民陪審員鄭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騰
書記員王琰
判決日期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