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交通運輸局潁州分局、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民終1205號
判決日期:2020-08-24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阜陽市交通運輸局潁州分局(以下簡稱潁州交通局)因與被上訴人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17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潁州交通局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新路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新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涉案工程項目為道路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系國有資金投資,工程估算價達300余萬元,根據法律規定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但未進行招投標,涉案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2.涉案工程至今未進行竣工驗收,未進行審計、決算,新路公司一審時舉證的《決算表》沒有其簽字蓋章,且落款時間為“2011年1月16日”,形成于涉案施工合同之前,該證據不具有證明效力。
新路公司辯稱,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新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潁州交通局償還其工程款314286元;本案訴訟費由潁州交通局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9月,阜陽市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3月7日更名為新路公司)與潁州交通局簽訂了《X049十胡路合路段路面工程施工合同》、《X049十胡路白行路段路面工程(前期)施工合同》、《X049十胡路白行路段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其中雙方約定X049十胡路白行路段路面工程完工后7天內全額支付工程款,另外兩份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預付價款50%,完工后支付價款45%,余款在驗收合格后3天內負完畢。工程完工后,經結算共計工程款3142857元,潁州交通局已支付2828571元,尚欠工程款314286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新路公司按合同履行了施工義務,潁州交通局未全額支付工程款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新路公司要求潁州交通局支付工程款31428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阜陽市交通運輸局潁州分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314286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14元,減半收取3007元由阜陽市交通運輸局潁州分局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14元,由阜陽市交通運輸局潁州分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杰
審判員劉偉
審判員袁理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婷玉
書記員王京陽
判決日期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