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岳章與湖北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用人單位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112民初6370號
判決日期:2020-08-27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岳章訴被告湖北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中郵公司)用人單位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金文獨任審判,于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岳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旸、陳子偉和被告湖北中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岳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171416元(后續治療費14000元,營養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殘疾賠償金6891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陳鼎4799.20元、陳方操6973元、左超群27892元,交通費1060元,護理費6482.80元,誤工費2539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3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案外人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將盛輝物流園1號倉庫提供給被告湖北中郵公司使用,兩公司系業務關聯公司。2018年1月6日13時18分左右,原告陳岳章在東西湖區盛輝物流園1號倉庫取托盤的時候,被湖北中郵公司的電動叉車撞到,致其左腳、右腳及右腿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陳岳章被送往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1.右腓骨骨折;2.右側多跟跖骨骨折;3.右外踝骨折;4.左第一遠節跖骨骨折;5.左第五節趾間關節脫位。2018年8月17日,武漢普愛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武普【2018】臨鑒字第125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陳岳章人體損傷致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后續治療費用為人民幣14000元(或以醫院實際支出為準);誤工時間150日;護理時間為60日;營養時間為60日。
被告湖北中郵公司辯稱,一、原告陳述部分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原告訴稱“案外人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將盛輝物流園1號倉庫提供給被告湖北中郵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兩公司系業務關聯公司”與實際情況不符。事實上,案外人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將盛輝物流園1號倉庫出租給答辯人使用,雙方是租賃合同關系,并非業務關聯方。在答辯人享有對1號倉庫使用權和管理權的前提下,原告作為出租人的員工,并沒有權利未經答辯人許可直接進入1號倉庫取任何物品。況且答辯人在1號倉庫大門外張貼有顯眼的告示,標明“倉庫重地、閑人免進”字樣。故原告隨意進入答辯人租用的倉庫并取托盤的行為本身就是侵權在先。二、原告事發時在倉庫作業區域隨意穿行導致事故發生,應當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答辯人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行為。通過現場監控錄像可以明顯得知,事發時,原告從右邊的大門進入倉庫,直接斜穿到左邊大門并繼續穿行到托盤堆放區域。答辯人公司的叉車操作工正在作業,從左邊門外倒行進入倉庫。作為倉庫重地和叉車作業區域,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穿行,原告作為一名搬運工應當對相關規程非常清楚。而且叉車倒車是有提示音的,原告在答辯人租用的倉庫隨意穿行,完全把自己置身于危險之中,因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三、原告此前已經就事故賠償和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達成了調解,此次起訴答辯人要求賠償損失系重復主張,違反了損失填平原則。原告在事發后向東西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工傷待遇(包括醫療費、后期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器具輔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交通費、鑒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仲裁委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由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補償原告人民幣156000元整。答辯人認為原告的損失已經彌補,再次要求答辯人賠償有違“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而獲得意外收益”的基本準則以及“損失填平”原則。四、原告訴請中的部分賠償項目明顯過高,沒有法律依據。(一)營養費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司法實踐每天應當為50元;(二)傷殘器具輔助費沒有正規票據;(三)被扶養人陳鼎戶籍地和生活地同陳方操和左超群,計算基準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3946元每年計算。同時,被扶養人陳方操還有其他子女應當分攤相應的撫養費。左超群本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僅憑村委會證明,左超群也還有女兒應當分攤撫養費。(四)交通費的票據全部為仙桃至楊林尾,和原告在武漢東西湖人民醫院就醫無關聯,故應當酌情認定;(五)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工資收入標準計算60天數額應當為6394元;(六)原告提供的工資明細表計算的事發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4928.1元;(七)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應當酌情認定;(八)司法鑒定費發票金額為2280元。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原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自身責任,答辯人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原告已經就事故賠償和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其損失已經得到彌補,起訴答辯人要求賠償系重復主張、有違損失填平原則。此外,原告訴請的賠償項目金額過高計算有誤。答辯人懇請貴院查清事實,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岳章系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搬運工。原告陳岳章之子陳鼎,2001年10月26日出生;其父親陳方操,1943年7月14日出生,含原告陳岳章在內,陳方操共育有子女4人;原告陳岳章妻子左超群,系低保扶貧對象。
被告湖北中郵公司與武漢中電郵工程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業務外包框架協議》、《業務外包備忘錄》,約定由武漢中電郵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向被告湖北中郵公司派遣員工。王亮與武漢中電郵工程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后被派遣至被告湖北中郵公司從事叉車司機工作。
案外人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中郵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簽訂《倉儲服務合同》,約定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將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臺商投資區高橋產業園臺中大道特一號的盛輝物流園內的1號倉庫出租給被告湖北中郵公司做倉庫使用,合同期間約定為五年。被告湖北中郵公司與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互用裝貨用的托盤的情況。
王亮在盛輝物流園內的1號倉庫內開叉車。
2018年1月6日下午1點18分左右,原告陳岳章在工作中發現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的托盤用完,于是到盛輝物流園內的1號倉庫取托盤用。原告陳岳章在取托盤過程中,王亮駕駛叉車倒車時不慎將原告陳岳章撞倒致傷。
原告陳岳章于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30日在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出院診斷為右腓骨骨折,右側多根跖骨骨折,右外踝骨折,左第一遠節趾骨骨折,左第五近節趾間關節脫位;出院醫囑有加強營養等。
原告陳岳章所受損傷,經武漢普愛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為人民幣14000元(或以醫院實際支出為準);誤工時間為150日,護理時間為60日。原告陳岳章支出鑒定費2280元。
原告陳岳章所受損傷經武漢市東西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原告陳岳章(申請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武漢市東西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請求裁決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支付工傷待遇235322.30元(其中包括醫療費、后期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器具輔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交通費、鑒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并要求補繳社會保險。2018年12月13日,原告陳岳章與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簽訂東勞人仲調字[2019]第1號《仲裁調解書》,約定:“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二、被申請人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申請人所有仲裁請求補償款壹拾伍萬陸仟元整(156000.00元),支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銀行賬號62×××24,戶名:陳岳章,開戶銀行:交通銀行東西湖支行);三、申請人不得再向被申請人主張其他權利和費用,也不得再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陳岳章已收到《仲裁調解書》中約定的156000元,其中90000元系被告湖北中郵公司代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墊付。
以上事實,除雙方當事人陳述外,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認定工傷決定書》、出院記錄、法醫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仲裁調解書》《業務外包框架協議》《業務外包備忘錄》《勞動合同書》《倉儲服務合同》,湖北盛輝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戶口本、仙桃市楊林尾鎮龍臺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原告陳岳章提交的銀行流水、車票,本院綜合評判。
據此,原告陳岳章訴訟來院,要求如訴稱。因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本案不能調解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陳岳章經濟損失計人民幣7570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陳岳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5元(減半收取,原告陳岳章已交納)、鑒定費2280元,合計3795元,由被告湖北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657元,原告陳岳章自擔11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金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黃湛
判決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