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全等與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人民政府其他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1行初70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森旺不服被告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證明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森旺訴稱,北京市房山區X鎮X村X區X號(以下簡稱X村X區X號)所有權人為李有全,北京市房山區X鎮X村X區X號內X號(以下簡稱X村X區X號內X號)宅院所有權人為王紹芹與原告,兩個宅院相距1.5公里,實屬兩個宅院,被告與北京市房山區X鎮X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X村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與事實不符。綜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與X村村委會出具的確權證明違法;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森旺的起訴。
原告李森旺預交案件受理費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秀清
審判員辛崇增
審判員唐杉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段莉
書記員李嘉莉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