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繁花世金天然香料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人民政府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1行初29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繁花世金天然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繁花世金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河北鎮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4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繁花世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福文,被告河北鎮政府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委托代理人穆艷軍、委托代理人盧永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繁花世金公司訴稱,2005年1月1日原告與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半壁店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半壁店村委會)、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半壁店村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半壁店經合社)簽訂協議,原告在簽訂上述協議的前提下平整土坡并建設309平方米玫瑰雞場。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河政限拆字【2019】第24號《限期拆除決定書》(以下簡稱【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并于2019年8月19日強拆了原告的玫瑰雞場。現【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已被(2019)京0111行初471號行政判決書確認違法。被告拆除原告的農用地設施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強拆原告的玫瑰雞場的行政行為違法。
原告繁花世金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2005年4月8日,協議書;
2.2009年1月1日,協議書及補充協議;
3.2016年1月1日,關于原告土地使用情況說明;
證據1-3證明:涉案農用設施歸原告所有。
4.照片2張,證明:涉案農用設施的結構。
5.(2019)京0111行初471號行政判決書,證明:【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楚,已被法院確認違法。
6.國土資發【2014】127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證明:涉案玫瑰雞場屬于農用地設施,不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約束。
7.工商注冊信息,證明:陸彤為原告監事。
被告河北鎮政府辯稱,第一,被告作出涉案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為陸彤,不是原告,繁花世金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第二,被告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陸彤建設的位于半壁店村果園南側的309平方米建設疑似違法建設,經向本人及村委會查詢,該建設是2005年原告以繁花世金公司的名義所建,沒有相關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2019年5月29日,被告就此情況向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房山分局(以下簡稱市規自委房山分局)發送《關于查詢陸彤在河北鎮半壁店村域內建設的房屋是否經規劃許可的函》核實相關事實。2019年5月31日,市規自委房山分局作出了規(房)執函[2019]248號《案件協查復函》,函復稱未向陸彤核發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據此被告認定涉案的位于半壁店村果園南側的309平方米房屋為違法建設證據確鑿。第三,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三條、《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三條之規定,認定涉案房屋為違法建設,并依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了【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且已經送達給原告,送達當日是陸彤本人簽收,送達程序合法。第四,被告在【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規定的時間屆滿后,對涉案違法建筑物實施了強制拆除,拆除前已經對建筑物內的物品進行了清單,并保存好影像資料,將該物品轉移到安全的地方予以存放,拆除過程中也是本著損失最小原則實施的。綜上所述,原告主體不適格且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河北鎮政府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19年5月29日,《關于查詢陸彤在河北鎮半壁店村域內建設的房屋是否經規劃許可的函》;
2.2019年5月31日,規(房)執函[2019]248號《案件協查復函》;
證據1、2證明:被告認定涉案房屋為違法建設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3.2019年6月18日,【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
4.送達回證;
證據3、4證明:被告作出【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的相關內容及依法送達的證明。
5.2019年8月12日,河北鎮政府辦公會會議紀要,證明:涉案拆除違建行為已經過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6.拆除違建現場照片及錄像光盤,證明:拆除違法建設前已經做好了屋內物品轉移、清登等工作。
7.2019年6月1日,情況說明,證明:執法情況的參考資料。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
原告繁花世金公司提供的證據3、6,因與本案審查的內容不具關聯性,故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證據,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河北鎮政府提供的證據1、2、6,因能夠反映案件事實及涉案建筑的情況,故本院予以采納;證據3、4,因【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經本院認定違法,故本院不予采納;證據5、7,因與本案審查的內容不具關聯性,故本院不予采納。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29日,被告河北鎮政府向市規自委房山分局發函查詢,主要內容為:陸彤分別于2009、2011年度,以原告繁花世金公司的名義,在半壁店村西建設了三處磚混結構房屋,分別是2011年在半壁店村西土坑內建設的建筑面積約330平方米的房屋;2009年在半壁店村西果園南側建設的建筑面積約309平方米的房屋;2009年在半壁店村果園北側建設的建筑面積240平方米的房屋,以上三處房屋屬非宅基地內建房,請市規自委房山分局協助核查是否已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同年5月31日,市規自委房山分局復函稱陸彤以原告繁花世金公司的名義在半壁店村中建設的建筑,未向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2019年6月18日,被告河北鎮政府以案外人陸彤為責任主體,對其作出【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認定半壁店村西果園南側309平方米建設系違法建設,責令陸彤限期拆除。陸彤不服,訴至本院,要求撤銷被告河北鎮政府作出的【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同年8月19日,被告河北鎮政府強制拆除了309平方米的涉案建筑。針對陸彤要求撤銷【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的訴訟,經審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京0111行初471號行政判決書,以被告河北鎮政府認定事實不清為由,確認被告河北鎮政府作出的【2019】第24號限拆決定書違法。針對被告河北鎮政府強制拆除涉案建筑的行為,原告繁花世金公司不服,訴至本院,要求確認被告河北鎮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另查明,2005年4月8日,甲方繁花世金公司與乙方半壁店村委會、半壁店經合社共同針對合作建立“油用玫瑰種植及繁育”基地簽訂《協議書》,內容有約定:乙方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由甲方租用其四隊場院及房屋作為辦公和玫瑰園管理用地;協議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涉案建筑于2009年建成。
2009年1月1日,甲方繁花世金公司又與乙方半壁店村委會、半壁店經合社簽訂《協議書》,其中約定,包括2005年4月8日簽訂的《協議書》在內的共四項協議自行解除,新的協議期限五十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58年12月31日止;本協議書簽訂時基本建筑及設施保有狀態為:一層毛坯房冷庫以及配動力設施、二層砼停車場、三層招待所主體15間毛坯房及半封閉院落;乙方同意甲方在原毛坯房的基礎上,分階段重新規劃,改造完善。2013年3月12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一),針對農業用地范圍及價格進行了進一步約定
判決結果
確認被告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9日強制拆除原告北京繁花世金天然香料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半壁店村西果園南側建筑物的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人民政府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何秀芬
審判員呂婷
審判員劉英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冉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