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旺盛興工貿有限公司與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0)晉0108民初1131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旺盛興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調解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旺盛興工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貨款1904555.82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償完畢;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因山西省襄垣縣七一煤礦項目所需,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與原告山西旺盛興工貿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簽訂《鋼材購銷合同》。之后因山西省長治市蔭城古鎮4#、5#樓工程所需,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與原告山西旺盛興工貿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并由分公司負責人葉建文簽字確認。合同簽訂后,原告山西旺盛興工貿有限公司依約向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供應鋼材,然而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支付貨款不利,至2019年3月31日,欠付貨款1904555.82元。經原告山西旺盛興工貿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一直拖延不付。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總公司,二被告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經原、被告雙方共同確認,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尚欠原告山西旺盛興工貿有限公司貨款1904555.82元。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同意共同支付原告山西旺盛興工貿有限公司貨款1904555.82元,于2020年8月6日支付30萬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50萬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0萬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萬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304555.82元;
二、案件受理費10971元,由原告與二被告各負擔一半,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家莊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21月1月31日前共同向原告山西旺盛興工貿有限公司支付5485.5元。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趙智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杜康
書記員董靜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