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岳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李某、陳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03民初646號
判決日期:2020-08-2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岳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泉公司”)訴被告李某、陳某,第三人張某某、吳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岳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陳某返還原告墊付的工程款815304.78元,并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以815304.7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行業間拆借中心公布的報價利率計算利息;2、第三人吳某、張某某承擔補充還款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為:2015年7月份濟南市歷下區市政局作為建設方將濟南市歷下區化纖廠路道路整修工程第五標段發包給第三人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港公司),工程總造價6257182.01元,雙方簽訂了合同。后2015年8月份第三人新港公司將該工程承包給了原告,雙方簽訂了《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書》。后原告又將該工程承包給了被告李某,雙方簽訂了《聯營經營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接了該工程后將材料供應交給了濟南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通公司),李某欠付八通公司778401.6元一直未支付。而新港公司和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約定全部足額支付給了李某指定的其妻子陳某收款,系李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八通公司。八通公司于2017年向歷下區人民法院起訴了第三人新港公司、原告、被告李某、陳某等,八通公司依據李某向新港公司借用的“新港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該專用章只能用于施工資料的收發、傳遞和整理用途,沒想到李某為了逃避責任,私自用該專用章與八通公司簽訂了《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書》,歷下區人民法院據此作出了(2017)魯0102民初10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和新港公司向八通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后原告和新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魯01民終8576號民事判決書,部分改判了由新港公司向八通公司承擔支付材料款的責任。同時又查清了被告李某是實際施工人,新港公司對八通公司承擔責任后,其可依據與岳泉公司(即本案原告)及李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另行主張權利。據此,被告李某是實際施工人,其妻子陳某作為李某指定的收款人,兩人應承擔共同的支付責任。第三人吳某作為李某指定的工程現場施工負責人,第三人張某某作為李某指定的工程安全負責人,理應對原告墊付的工程款承擔補充還款責任。工程材料款778401.6元,新港公司依據上述判決墊付給了八通公司并支付了相應的利息和滯納金,原告據此依據合同和判決、執行的情況向新港公司支付了新港公司墊付的全部款項。現原告依據與李某簽訂的合同向兩被告和第三人追索,原告與兩被告等多次協商末果,無耐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裁決如訴請。
被告李某、陳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但在庭審過程中,李某、陳某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涉案糾紛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工程所在地并非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故市中區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根據法律規定,本院應當依法移送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遲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曲光學
判決日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