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劉強、宋士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202民初9726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元公司)與被告劉強、宋士榮、李阿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正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簡洪利,被告劉強、被告宋士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彬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阿慧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正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16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0日按照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返還之日止);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阜陽新城吾悅廣場四號地塊總承包單位,被告宋士榮、劉強合伙承包阜陽新城吾悅廣場安徽二建項目木工班A1區、A2區部分模板安裝工程。2019年7月,涉案項目需要向工人發放工資,經結算,需要向被告宋士榮、劉強帶領的木工班組發放工人工資16萬元。2019年7月19日被告宋士榮、劉強向原告出具承諾書,16萬元的工人工資全部由劉強和宋士榮代為領取。2019年7月20日,原告按照被告劉強、宋士榮的要求,原告通過項目管理人薛正興將16萬元的工人工資轉至被告李阿慧的賬戶。劉強代領工人工資后,劉強和宋士榮就應該支付工人工資,可是被告劉強將代領的工人工資沒有支付,并且被告劉強在收到款項的第二天就消失匿跡,電話不接,微信不回,到他家無人。工人到阜陽市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經阜陽市勞動監察大隊和阜陽市建設業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被告宋士榮和原告進行結算,最后由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替原告代發被告所有木工班的工人工資。原告為此多次向被告索要其代為領取的16萬工人工資,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劉強庭審中口頭辯稱,1、我和宋士榮不是合伙關系,宋士榮打電話讓我找人給他干木工活,一直干了2個多月(2019年5月28日-2019年7月19日)。原告公司打款16萬元到李阿慧的銀行卡上,李阿慧是我女兒,我沒有銀行卡,我讓原告公司將錢打到我女兒卡上,我把錢發給我聯系的工人工資了,我不愿意退錢。
被告宋士榮庭審中口頭辯稱,原告訴稱承諾書是真實的,但宋士榮并沒有要求將款支付到李阿慧賬戶上。原告讓我們先寫的承諾書,再打款的;我認為與我沒有關系,不應該返還;我認為應該由劉強返還。
經審理查明:阜陽新城吾悅廣場項目工程系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總承建后,該公司將其中部分工程轉包給正元公司進行承建。2019年6月16日正元公司又將其所承建的位于阜陽新城吾悅廣場四號地塊工程1-A標段項目中一、二標段木工包工包料工程分包給陳奇、張方軍進行施工。2019年5月26日陳奇、張方軍與宋士榮簽訂木工班組內部分包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工程地址阜陽市新城吾悅廣場安徽二建A標段項目。清包工為所承攬范圍圖紙內模板安裝工程((包括模板工程的制作、安裝與拆除,最后取完釘調放到指定的地點堆放。內部部分由內架班組完成搭設與拆除清理,與木工班組無關。樓梯口拆除部分,架體自搭,單價隨內架相同)以及其他約定。2019年7月13日,陳奇、張方軍與宋士榮又簽訂木工班組內部分包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工程地址:阜陽市新城吾悅廣場安徽二建A標段項目。清包工為所承攬范圍圖紙內模板安裝工程(包括模板工程的制作、安裝,樓梯口拆除部分,架體自搭,單價隨內架相同),承包方式與承包區域面積為自正一層結構到五層結構封頂,A1區、A2無的模板安裝工程,以及其他約定。宋士榮按照上述分包協議內容已經施工完畢。經結算宋士榮需要向帶領的木工班組工人發放工資,2019年7月19日其向正元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該承諾書載明:“茲有宋士榮與劉強合伙分包阜陽新城吾悅廣場安徽二建項目木工班A1、A2部分模板安裝工程,之前由周德宏手支取貳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圓整:¥:227470元,今支付壹拾陸萬圓整作為工人工資,全部工資由劉強、宋士榮兩(倆)人代領支付。劉強簽名并捺印、宋士榮簽名并捺印”。該承諾書簽訂后,正元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通過薛正興(其公司項目經理)的銀行賬戶向劉強指定李阿慧(系劉強女兒)的銀行賬戶轉款16萬元。劉強收到該款后未支付工人工資,工人到阜陽市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后,經阜陽市勞動監察大隊和阜陽市建設業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張方軍與宋士榮于2019年8月19日進行工程款結算,總工程款為680490元,先由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替正元公司向宋士榮所帶木工班組的工人代發工資16萬元。之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按照工人工資名單分別向14位工人支付工資合計160176元。此后,正元公司要求劉強、宋士榮、李阿慧返還16萬元無果,訴至本院要求支持訴訟請求。
另查明,劉強系宋士榮所承包木工班組帶班的;宋士榮無施工資質。
庭審中,劉強提供清單(系復印件)欲證明已經將16萬元支付給其所帶工人在宋士榮所承包工地打工期間欠付工資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正元公司的營業執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木工班組內部分包協議,承諾書,授權委托書,建設銀行電子回單,工資表,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發的工商銀行的電子回單,清單(系復印件),劉強、宋士榮的身份證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16萬元及利息(以16萬元為基數,從2019年7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淮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元,被告劉強負擔19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江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秦蕾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