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遼寧撫起特種車輛銷售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皖1182執2372號
判決日期:2020-09-01
法院: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與被執行人遼寧撫起特種車輛銷售有限公司、張立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182民初2889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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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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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遼寧撫起特種車輛銷售有限公司、張立文的銀行存款456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額的財產。
其中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需要續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孫懷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崔琪琪
判決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