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上虞南方普銀混凝土有限公司、葉煥龍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浙0604執453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1406號民事判決書,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紹興上虞南方普銀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葉煥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申請標的248265元、一般利息以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執行立案后,本院向被執行人葉煥龍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葉煥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葉煥龍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對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查明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鑒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葉煥龍作出司法拘留的決定,并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查控。同時已對被執行人葉煥龍采取了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紹興上虞南方普銀混凝土有限公司。綜上,本案已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葉百成
審判員黃丹
審判員金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朱利芝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