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928民初465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察哈爾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杭州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慧、周文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杭州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杭州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杭能公司)與被告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下稱雛鷹公司)于2017年9月2日簽訂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沼氣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XX),雙方約定由杭能公司負責承建位于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的沼氣工程,合同價款為3250000元,我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約定,雛鷹公司應向杭能公司支付全部的工程款,但截至2019年1月21日,雛鷹公司還有1300000元剩余款項未付。后經多次催要,雛鷹公司一直未支付?,F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款項1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利息),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被告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日,原告杭州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簽訂了《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沼氣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價款為3250000元,被告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進行了竣工驗收,并支付給原告杭州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1950000元的合同價款,現剩余1300000元工程款未予支付。
上述事實,可從原告杭州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陳述及其向法庭提供的《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沼氣工程承包合同》、《關于內蒙古雛鷹后格少東污水處理沼氣站杭能安裝工程付款計劃》得以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給付原告杭州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雛鷹農牧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布和
審判員李敬
人民陪審員黃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寶露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