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鴻軒餐廳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01執51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9-01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國科技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鑫鴻軒餐廳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686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人民幣9.1373萬元及相應利息。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舉證責任及風險告知書,限期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互聯網銀行存款、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無車輛登記信息、無證券登記信息、無可供執行的對外投資及分支機構。本院已扣劃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3256元,扣除執行費50元,發還申請執行人3206元。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消費人員名單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調查,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將上述查詢和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同時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因本案申請執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可供執行財產線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6868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內容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陳利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勤飛
書記員黃超
判決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