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德利、錢承恩與上海市同仁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05民初11243號
判決日期:2020-09-01
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鄒德利、錢承恩與被告上海市同仁醫院(以下簡稱:同仁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鄒德利、錢承恩訴稱,2014年9月27日,錢學涵服用過量安眠藥氯硝安定至同仁醫院就診,但同仁醫院沒有進行任何關于服用氯硝安定的搶救措施,反而診斷錢學涵為腦血管病、腦梗死,延誤了錢學涵的最佳搶救時間,導致錢學涵病情惡化,最終至上海市華山醫院(以下簡稱:華山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
經查,原告訴華山醫院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已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區法院)處理中,靜安法院委托醫學會的相關鑒定正在進行中。本院認為,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利,便于醫療損害責任鑒定的順利進行,本案由靜安區法院管轄為宜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付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徐琴
判決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