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江蘇中澤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09執恢1005號
判決日期:2020-09-01
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上海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江蘇中澤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向被執行人江蘇中澤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令,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314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支付申請執行人上海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洪澤湖古堰碑刻文化及龍門歡樂園附屬用房設計費864000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以864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8月1日起算至2016年6月1日止)義務并報告財產。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也未報告財產。本院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表示暫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本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同時,在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前,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本院也將定期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在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后,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毛偉
審判員周浩
審判員石錄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濤
判決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