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沙縣民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428執恢46號
判決日期:2020-09-02
法院:將樂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沙縣民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質權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閩0428民再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沙縣民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歸還借款本息1306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利率計算),另被執行人還應承擔案件受理費52316.5元、律師費100000元、執行費80560元,合計13292876.5元及逾期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拍賣被執行人沙縣民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建沙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75731股法人股股權。經過兩次降價拍賣,最終以二拍保留價人民幣14290560元流拍。申請執行人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價接收上述股權抵償債務,抵債金額為14290560元?,F因上述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短期內暫無法辦理完畢,申請執行人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撤回對本案的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將樂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閩0428民再5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新越
審判員謝秀琴
審判員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朱正國
判決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