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嵬與哈爾濱日報報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491民初2553號
判決日期:2020-09-02
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嵬與哈爾濱日報報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日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嵬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志云、羅澤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哈爾濱日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1.支付賠償金8000元及原告為維權合理開支2000元(包括公證費40元,律師費1960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創作了四幅攝影作品,編號分別為DSC_8912、DSC_8603、DSC_9330、DSC_7002。現發現被告在未經原告授權的情況下在其微信公眾號“新綠腳丫”(微信號×××-feet)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作品,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對于原告著作權的侵犯。故起訴至法院,訴如所請。
哈爾濱日報未到庭應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王嵬為證明其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向本院提交包含拍攝信息的涉案作品電子原圖截圖(編號分別為DSC_8912、DSC_8603、DSC_9330、DSC_7002),王嵬出具的《攝影創作說明》,涉案作品首發頁面截圖,顯示涉案四幅作品發表于人人網。
庭審中,王嵬當庭通過“屏幕共享”功能展示了涉案作品的電子原圖。
王嵬提交(2019)淮安證民內字第5588號公證書及后附截圖,證明微信公眾號“新綠腳丫”(微信號×××-feet)的賬號主體是被告,該微信公眾號于2018年10月13日發布的涉案文章《這列開往長白山的綠皮火車,風景美到不敢眨眼睛!》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為配圖。哈爾濱日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了舉證和質證的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對其提出被告存在侵權行為的主張予以采信。
王嵬提交其獲獎報道及相關作品的新聞報道,證明其作品有很高的知名度。王嵬未舉證證明哈爾濱日報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數額,亦未舉證證明哈爾濱日報因此獲取的經濟利益。王嵬未就其主張的維權合理支出提供相關票據進行佐證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哈爾濱日報報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王嵬經濟損失3200元及合理開支100元;
二、駁回原告王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哈爾濱日報報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伊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侯榮昌
書記員高雨欣
判決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