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長城鑄鋼有限公司、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0782民初3338號
判決日期:2020-09-02
法院: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新鄉市長城鑄鋼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或查封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保全金額1000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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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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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請人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以100000元為限)。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侯玉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蘇曉林
判決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