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置業(成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施和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13民初1387號
判決日期:2020-09-03
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嘉和置業(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施和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和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嘉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紅兵到庭參加訴訟,施和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嘉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施和公司退還貨款92000元及利息(以92000元為基數,從2020年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20年2月10日,因疫情需要,嘉和公司與施和公司達成購買口罩20000個、熱成像儀1臺的協議,口罩單價為5元/個,熱成像儀價款為31000元/臺,合同價款合計131000元,達成協議的方式為嘉和公司派人與施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微信聊天方式,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成約后,嘉合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施和公司賬戶轉入貨款131000元,但施和公司未依約發貨。截止2020年3月3日,嘉合公司僅收到施和公司價值39000元的口罩(7800個),剩余12200個口罩未發貨;熱成像儀施和公司雖然發貨,但所發貨物與嘉合公司要求不一致,經雙方協商,嘉和公司已將熱成像儀退還施和公司。在施和公司遲遲不發貨的情況下,嘉和公司已通過其他途徑夠得相應的口罩,并告知施和公司不再發貨。嘉和公司要求施和公司退還剩余貨款,施和公司予以同意,但至今未履行退款義務。故訴至法院,望支持嘉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施和公司未答辯,未提供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轉款憑證等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2月10日,嘉和公司向施和公司采購口罩20000個及熱成像儀1臺,雙方協商口罩價款為5元/個,熱成像儀價款為31000元/臺。當日,嘉合同公司向施和公司支付貨款131000元,施和公司分批次向嘉和公司提供口罩7800個及熱成像儀1臺。后雙方協商對熱成像儀做退貨處理,嘉和公司按照施和公司要求在2020年3月9日將熱成像儀退回。
后嘉和公司要求施和公司退還剩余貨款,施和公司予以同意,但至今未履行退款義務,嘉和公司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深圳市施和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嘉和置業(成都)有限公司貨款92000元。
二、深圳市施和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嘉和置業(成都)有限公司資金利息(以92000元未基數,從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計算至付清時止)。
三、駁回嘉和置業(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3元(已減半),訴訟保全費970元,合計2033元,由深圳市施和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曉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運富
判決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