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8民初12679號
判決日期:2020-09-04
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某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小龍獨任審判。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成佳、被某法定代表人戚明超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某賠償原告延期交付造成的損失人民幣173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判令被某賠償原告干擾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的損失10萬元;3、判令被某賠償原告其他經濟損失11萬元;4、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某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原告與被某簽訂《(變頻節能混合電源研發及產業化)新建廠房項目(二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工程地點:青浦區天辰路XXX號;工程內容:1#廠房1幢、2#廠房1幢、地下車庫、總建筑面積49650平方米,地基基礎、主體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廠區總體建設、圍墻等;計劃開工日期:2016年5月6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為準),計劃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8日,工期總日歷天數共計580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簽約合同價77271582元。辦理的《施工許可證》上記載,開工日期為2016年6月30日。同時,《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開工日期為2016年7月16日,竣工時間為2018年8月8日。現雙方的開工日期為2016年7月16日,根據雙方的《施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共計580天,則雙方的竣工日期應當為2018年2月16日。但被某實際的竣工時間為2018年8月8日,逾期達到173天。根據《施工合同》第16.2.2條第(5)項,“承包人未能按施工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工期每延誤一天按10000元/天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故被某應當賠償原告延期交付造成的損失173萬元(173天×10000元/天)。同時,2017年4月25日、2017年4月27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6月12日、2017年6月19日,被某及其分包商、材料供應商、施工人員通過沖擊原告公司大門,圍堵工地、大門等方式嚴重干擾了原告的正常經營和生產秩序,根據《施工合同》第16.2.1條的約定“承包人、承包人材料供應商、施工人員進入發包人單位辦公場所干擾發包人正常工作秩序的視為違約。處罰人民幣20000元/次”,故被某應當賠償原告干擾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的損失10萬元(5次天×20000元/次)。而且,因被某嚴重拖欠分包商的勞務費用,引發了多起民事訴訟糾紛。并且均將原告作為發包人列為共同被某,并被訴請承擔連帶責任。為了對應該等訴訟,原告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進行應對,并委托了律師進行處理,在此過程中給原告造成了其他經濟損失11萬元(其中包括律師費用等),以上損失被某也應當予以賠償。故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并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某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沒有事實以及法律依據。第一,原告起訴要求支付工程逾期違約金,事實不存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原告原因,存在設計變更以及工程款逾期支付等情況,導致工期延長,雙方就此達成補充協議,對竣工日期作出變更,被某已在補充協議約定的竣工時間內完成了工程施工。第二,不存在被某或被某分包商干擾原告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形。第三,原告第一、第二訴請依據施工合同,即本案的法律關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第三訴請聲稱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被某認為該項訴請應為侵權責任,與第一、第二訴請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原告應另案起訴。其次,案外人依據相關合同起某某、被某,系行使法定的訴訟權利,原告、被某作為商事主體,發生訴訟案件系商事主體正常的經營風險,由此導致的相關費用除非有明確的合同約定,否則由商事主體自行承擔。另外,原告在陳述事實中,聲稱第三項訴請部分系法院判決原告承擔的訴訟費用,即說明法院審理過程中認為原告有責任或過錯,系其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之所以存在案外人起某某、被某,系因為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存在違約行為,被某保留依法追償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責任。
經開庭審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原告(發包人)與被某(承包人)簽訂《變頻節能混合電源研發及產業化新建廠房項目(二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變頻節能混合電源研發及產業化”新建廠房項目(二期),工程地點:青浦區天辰路XXX號,工程立項批準文號:青發改備[2015]078號青發改備[2015]113號,工程內容:1#廠房1幢、2#廠房1幢、地下車庫、總建筑面積49650平方米;地基基礎、主體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廠區總體建設、圍墻等。工程承包范圍:1#廠房1幢、2#廠房1幢、地下車庫;地基基礎、主體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廠區總體建設、圍墻等。計劃開工日期:2016年5月6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為準),計劃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8日。工期總日歷天數:580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簽約合同價為77271582元;合同價格形式:包工包料,固定總價承包。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包人同意后,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的;(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形。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每拖期一天。按10000元/天進行懲罰;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不超過工程總造價的2%。工程量計量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及變更指示等進行計量。工程量計算規則應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為依據,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量的計量按月進行。承包人應于每月25日向監理人報送上月20日至當月19日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并附具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后7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并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或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復測,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或抽樣復測的。監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天內完成審核的,承包人報送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價款。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付款周期應按照第12.3.2項(計量周期)的約定與計量周期保持一致。承包人可以申請竣工驗收:(1)除發包人同意的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約定編制了甩項工作和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計劃;(3)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竣工資料。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并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有關竣工結算申請單的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核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簽發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或發包人對竣工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結算申請單。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后7天內。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最終結清申請單應列明質量保證金、應扣除的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增減費用。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且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5天起視為已頒發最終結清證書。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后7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僅限于樁基施工、基坑圍護及降水、金屬結構施工、消防、電梯專用設備安裝。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除此之外若再須有分布工程分包,必須專項報告發包人,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文件;分包單位資質必須逐項取得發包人認可,并提交資質資料備案;合同采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承包人應對所有分包單位進行管理,不得找任何借口推卸管理責任,并對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和安全事故負連帶責任。發包人、監理人有權隨時進入施工現場檢查工作,承包人及分包人都要積極配合。現場承包人和分包人的管理人員,應服從現場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指令,如不服從指揮,發包人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500-2000元的處罰,連續二次以上不聽指揮。發包人有權更換其涉事人員,承包人在接到更換通知后7天內完成更換人員的交接工作。關于付款周期的約定:首付,開工后一周內,支付比例5%;第二期,基礎完成,基礎分部驗收合格,支付比例10%;第三期,主體結構完成至三層樓面,三層結構驗收合格,支付比例10%;第四期,主體結構封頂,結構封頂驗收合格,支付比例10%;第五期,裝飾工程完成,分部工程驗收合格,支付比例10%;第六期,室外黑色路面(含車位、道路畫線等),分部工程驗收合格,支付比例10%;第七期,竣工驗收,取得四方驗收合格及竣工退場后,支付比例15%;第八期,竣工結算,竣工結算確認完成及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支付比例25%;第九期,質保金,驗收合格后起至5年保修期滿,支付比例5%。質保金總額為合同總價的5%,其中3%為土建工程及安裝工程(含管線、裝修、給排水、道路等)維修質保金,保修期2.5年;2%為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屋面等建筑物防滲漏等維修質保金,保修期5年。合同另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2016年6月30日,原告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016年7月16日,被某按約施工。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四次會議紀要》、2017年8月17日《第三十五次會議紀要》,涉及施工過程中的問題整改等內容。2016年12月22日《混凝土施工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1#廠房主控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滿足規范規定要求;檢查評定合格。2017年6月2日《混凝土施工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2#廠房主控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滿足規范規定要求;檢查評定合格。2017年6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單》:報警人匿名,報警時間2019年6月19日08時40分,內容:2017年6月19日08時40分,報警人使用XXXXXXXXXXX報警稱在天辰路XXX號大門口和東側門口門衛報:上址大門口有30人左右東側門有10幾人堵在公司門口不讓他人進出(原因不明),請民警到場處理。民警接警后即趕赴現場,經了解上址系討要工程產生糾紛情況,無過激行為,已通知相關部門到場協調。2018年7月12日,原告(甲方)與被某(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甲乙雙方于2016年4月29日簽訂合同編號為GF-2013-0201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為實現合同的盡快履行,盡早實現工程竣工,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補充意見如下:1、乙方承諾按照本協議附件“工作聯系單”規定的時候完成相應工作,全體工程應于2018年7月25日之前竣工,并經過驗收程序,驗收標準為:通過質監站現場驗收。2、如果乙方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未能按照約定完成,甲方有權延期支付工程款,并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包括:①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逾期竣工違約金具體金額以實際逾期時間為準);②終止合同編號為GF-2013-0201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清場退出;③按每逾期一天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以上違約金,甲方可以在未付工程款中扣除。3、甲乙雙方就材料價格上漲事宜由甲方聘請第三方審價機構進行審價后,另行協商確定。4、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生效,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8年7月26日,設計單位上海都市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出具《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廠房項目1#、2#廠房,質量驗收意見:1、工程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文及勘察成果文件依法進行設計,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2、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簽發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變更通知單、技術核定單等)符合國家規范強制性標準文件,節能分部工程的實物質量全部按圖施工并且與設計圖紙相符;3、施工過程中未發現結構方面的質量缺陷;4、參加節能分部工程檢查,簽署有關驗收文件,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合格文件;5、工程完成設計文件全部工作量。勘察單位上海海疆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出具《勘察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1、工程按照合同,強制性標準及有關部門的批文依法進行勘察工作,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真實、準確;2、參加地基驗槽,土質情況與勘察成果相同,符合設計要求;3、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要求,參加地基基礎分部驗收,合格并簽署驗收文件;4、竣工階段檢查,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監理單位上海申峰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出具《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合格證明書)》:1、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2、《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要求及時對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進行驗收,工程質量合格;3、單位工程驗收階段,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前,在施工單位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對工程進行質量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4、工程完成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量,無遺留工作量和質量缺陷;5、工程核定為合格。被某(施工單位)出具《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合格證明書)》:1、依法承攬工程,資質相符,施工現場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建立各級質量責任制;2、施工過程中執行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標準;3、施工過程中對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均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要求進行檢查評定,確認工程達到國家驗收標準,達到合格質量等級,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4、質量控制資料基本完整,并已裝訂成冊;5、出具竣工驗收合格文件送建設單位;6、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作量,無遺留質量缺陷。2018年8月8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及結論:意見:1、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工程法律、法規要求;2、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3、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設計變更文件要求;4工程質量保證資料齊全、有效;5、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結論:工程已經形成上述統一意見,同意竣工驗收。
另查明,2018年1月9日,案外人朱玉旺起某某、被某及徐州滬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要求支付工程款5145980元,返還質量保證金100萬元。本院以(2018)滬0118民初686號案件立案受理,2019年1月29日,本院依法判決駁回朱玉旺的全部訴訟請求。朱玉旺不服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本院向原告發出(2018)滬0118民初20487號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原告停止支付被某債權150萬元。2019年4月,案外人上海韜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起某某、被某及徐州滬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260342元,本院以(2019)滬0118民初7155號案件立案受理。上海浦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某某、被某要求支付工程款1575005元及違約金,本院以(2019)滬0118民初7151號案件立案受理。2019年4月3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原告發出(2019)蘇03執恢1號執行裁定書、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扣劃被某在原告處的工程款及質保金150000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實,由原、被某的陳述,變頻節能混合電源研發及產業化新建廠房項目(二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勘察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合格證明書)、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合格證明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會議紀要、(2018)滬0118民初686號民事判決書、傳票、民事訴狀、(2018)滬0118民初20487號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2019)蘇03執恢1號執行裁定書、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單、補充協議、混凝土施工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經庭審出證,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原告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聘請律師合同及發票、(2018)滬0118民初686號判決書以及民事上訴狀、(2019)滬0118民初7155號、7151號傳票及民事起訴狀、(2018)滬0118民初20487號《協助執行通知書》、(2019)蘇03執恢1號之二《協助執行通知書》,共同證明因被某嚴重拖欠分包商的勞務費用,引發了多起民事訴訟糾紛,導致原告參加訴訟,給原告造成了律師費等11萬元。被某分包商至公司鬧事,警察至現場進行處理,處理結果系工程款造成糾紛,系被某未付工程款導致糾紛,對原告造成影響。因被某嚴重拖欠分包商的勞務費用,導致停工,共同證明因被某嚴重拖欠分包商的勞務費用,導致施工停工,并且2017年4月25日、27日、28日、2017年6月12日、19日,被某及其分包商、材料供應商、施工人員通過沖擊原告大門,圍堵工地、大門等方式嚴重干擾了原告的正常經營和生產秩序。補充協議內容乙方承諾在2018年7月25日之前竣工,并不是雙方協商一致將竣工時間調整為2018年7月25日。第二條約定,系甲方要求乙方必須在2018年7月25日之前竣工,系因為乙方和甲方約定的竣工時間已經遠遠超出,原先的違約責任被某仍應承擔。驗收記錄與本案系爭的竣工沒有關聯性,僅系驗收記錄,雙方約定的付款需要發票、得到建設方蓋章簽字的文件后才是付款周期,被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結構封頂的時間。對銀行記錄,原告按照雙方約定以及被某請款時間支付工程款,原告系依約履行的,支付款項時間與被某延遲施工沒有關聯,被某應該按照約定進行施工。報警記錄目前只有一次。由于系統更換,2017年幾次報警記錄在原先系統中,需要時間調取。但實際系超過五次的,因為五次系撥打110,其余直接撥打的派出所電話。一開始有人進入辦公場所,后來看到工人過來就直接報警。整個施工過程中因為被某、被某分包商將原告牽連至訴訟糾紛中,原告發生的合理支出應由被某承擔。且相應的糾紛與本案工程有關。關于173萬元損失,雙方在建筑竣工驗收已經明確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在原告沒有同意變更竣工時間情況下,應該以驗收報告確認時間作為竣工時間,逾期達到173天,違約金應該支付173萬元。關于10萬元損失,因為被某分包商對原告經營場所秩序進行干擾,有40多天停工期內確認的有五次,根據16.2.1條約定,一次兩萬元共計10萬元。訴訟并非系正常的需要參加的訴訟范圍,均系因為被某未履行其他合同導致的,費用本不應發生,原告被迫參加訴訟支付的律師費,該合理費用由被某承擔。關于補充協議,內容系乙方承諾在7月25日之前竣工,如果不竣工將承擔更為嚴重的違約責任。乙方在簽署該份文件時已經存在違約情形,如果7月25日之后竣工將承擔更嚴重的違約責任。并不是雙方對竣工時間的調整。
被某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對施工合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被某不存在原告訴稱的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條款第12.4.1條規定原告付款時間節點,但是由于原告沒有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施工延期。同時,條款第16.1.2約定發包人應當承擔因違約給承包人延誤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同時,16.2.2條款約定承包人的違約責任,其中關于施工延期的違約責任為1萬元/天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被某認為該約定違約金約定過高,并且該合同中關于原告違約責任、被某違約責任不對等,原告單方格式條款,顯失公平,不具備約束力。建筑工程竣工報告系原告單方制作,對被某沒有約束力。其中竣工驗收工程明細表,關于工程造價認定系原告單方陳述,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原告逾期付款導致工期延誤、原材料采購成本、人工成本上漲,被某保留向原告追索剩余工程款的權利。原告提供的八張合格證明書顯示2018年7月26日案涉工程由監理方、設計方、勘察方、施工方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能夠證明該工程施工系在2018年7月26日之前即2018年7月25日已經完成施工,之后才有條件進行竣工驗收的基礎,被某施工竣工的日期最遲為2018年7月25日。會議紀要無法證明原告主張,與本案無關聯。聘請律師合同及發票系原告作為商事主體正常的運營費用。民事判決書中法院查明了被某支付分包商的工程款按照被某與總承包單位及原告簽訂付款方式、付款進度,具體內容在判決書第五頁第十行至第十二行。原告未依約支付工程款,并因此引發了勞務工人無法按時領取工資,導致工期延誤。7155號、7151號民事案件與本案無關。協助執行通知書不能證明原告主張,且該兩份協助執行文件并未對原告造成任何損失。接報回執不能證明原告主張,該證據不能證明所謂十幾人的身份,也不能證明所謂公司門口系原告公司,即使存在被某施工人員在原告公司門口,也不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該證據沒有顯示有相關人員進入原告辦公場所,也無法證明影響了原告的工作秩序,沒有顯示有過激行為。工地施工過程中確實存在工人停工情形,但第一原因系原告不支付工程款;第二,雙方達成補充協議,對竣工日期達成協議,與本案無關聯性。補充協議明確約定工期竣工時間變更為2018年7月25日,結合原告提供的驗收文件,能夠證明被某在2018年7月25日已經全部施工完畢、竣工,等待原告組織驗收。混凝土施工檢驗驗收記錄、被某上海分公司上海農商銀行賬戶流水,證明案涉工程中1號廠房結構封頂(5層屋面)驗收合格時間為2016年12月22日;2號廠房結構封頂(6層屋面)驗收合格時間為2017年6月2日。銀行流水體現出原告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前向被某匯款20萬元,該款項為被某替原告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從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11月1日,原告分十筆匯給被某3892599.10元,該款項為合同中約定的開工后一周內支付5%工程款。原告提供的證據表明開工時間為2016年7月16日,但是原告直至2016年11月1日才付清第一筆款項,已經違約。銀行流水顯示2016年10月25日、30日原告向被某匯款770余萬元,即合同約定的第二期工程款,銀行流水顯示2017年1月13日原告向被某匯款770余萬元,系合同約定的第三筆工程款,從此之后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11月16日,原告分九筆向被某匯入1000余萬元,根據驗收記錄顯示合同約定的第四期付款結構封頂驗收合格,按照最早一棟樓2016年12月22日,即使按驗收合格日期為2017年6月2日,該組證據證明原告沒有按約支付工程款項,且原告拖欠工程款的時間節點恰巧在原告訴稱的五次圍堵其工地的時間節點。合同約定付款周期分九期,第四期系按照結構封頂驗收合格,雙方就同意工程簽訂兩份合同,另簽訂的合同至建管部門備案,被某僅進行說明。結算資料應提交原告,最終結算結果雙方正在協商中。施工地點天辰路XXX號,不是一個大門,686號案件因勞務分包,至項目部要工資。補充協議中有明確表述,系新的合同條款,并不是單方表述。竣工時間與竣工驗收時間系兩個概念,竣工時間系完成施工時間,竣工驗收時間系原告作為發包方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完成的時間節點,該時間節點不受被某掌控
判決結果
一、原告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某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交付造成的損失人民幣17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某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干擾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的損失人民幣1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某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其他經濟損失人民幣11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26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1130元,由原告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小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沈丹
判決日期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