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菊芳、漆成秀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0311執127號
判決日期:2020-09-04
法院: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肖菊芳申請執行漆成秀、四川旺萬家家政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經查,被執行人漆成秀、四川旺萬家家政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2019)川0311民初1678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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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漆成秀、四川旺萬家家政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255000元(采取提取或劃撥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金額為準)或被執行人同等價值的財產(以查扣財產清單或協助執行通知書確定的財產為準);
二、被執行人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內,被執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財產,但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被查封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徐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何鑫
判決日期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