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學春與張小奎、江蘇華禹水利工程處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1225民初5743號
判決日期:2020-09-06
法院: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連學春與被告江蘇華禹水利工程處、張小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原告連學春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書面提出撤訴申請并且減少訴訟請求為100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準許原告連學春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301元,本院減收2276元(因原告減少訴訟請求),原告連學春負擔25元
合議庭
審判員張恩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姚慧
判決日期
20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