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宏文等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民終5726號
判決日期:2020-09-08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宏文、神州數碼系統集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數碼系統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85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獨任制,由審判員張靜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其不支付羅宏文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間百分之三十浮動工資30000元。事實和理由:羅宏文離職時在崗工作不足一年,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其在考核期內離職的,不發放浮動年薪/績效工資。
羅宏文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我公司無需支付羅宏文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間百分之三十浮動工資30000元。事實與理由:神州數碼醫療公司主張,2017年7月1日羅宏文入職我公司,離職時其在崗工作時間不足一年,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在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不予發放浮動年薪/績效工資,同時我公司現處于虧損狀態,無需支付羅宏文浮動工資。神州數碼系統公司已經支付了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30%的浮動工資106413.79元。
羅宏文辯稱,不同意神州數碼醫療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結果。浮動工資系工資的組成部分,勞動合同中約定根據考核發放浮動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我確實已經收到了神州數碼系統公司支付的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的30%的浮動工資106413.79元。
神州數碼系統公司述稱,我公司已經按照仲裁裁決結果足額支付了羅宏文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30%的浮動工資106413.79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羅宏文于2016年1月8日入職神州數碼系統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6年1月8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羅宏文為技術類崗位,第十一條第二款約定:除非另有約定,羅宏文在與其浮動年薪/獎金/績效工資等相對應的考核期內離職的,或者在利潤審計和考核結束前離職的,取消其浮動年薪/獎金/績效工資等。羅宏文正常工作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羅宏文進入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工作,雙方之間訂立了三年勞動合同,約定羅宏文為技術類崗位,并在該份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同此前勞動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內容一致的約定。2017年12月16日,羅宏文以個人原因為由與神州數碼醫療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就神州數碼醫療公司與神州數碼系統公司之間的關系,羅宏文主張,其入職神州數碼系統公司后于2017年7月1日經神州數碼系統公司安排開始在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工作,在該日期前后,其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都沒有變化,2017年6月30日前系神州數碼系統公司向其支付工資,2017年7月1日以后由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向其支付工資。神州數碼系統公司則陳述,在羅宏文入職之時,神州數碼醫療公司沒有成立,此后該公司成立后由神州數碼醫療公司與羅宏文簽訂勞動合同,神州數碼醫療公司承接了神州數碼系統公司的醫療部分的業務,羅宏文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均沒有變化。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則陳述,其公司系2017年7月承接了神州數碼系統公司的醫療業務,與神州數碼系統公司之間沒有其他的關系。
神州數碼醫療公司主張羅宏文的工資標準為每月固定14000元,羅宏文則主張其工資標準為每月基本工資14000元加浮動工資6000元,神州數碼系統公司主張羅宏文在其公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為每月基本工資14000元加浮動工資6000元。
神州數碼醫療公司主張,其公司與羅宏文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羅宏文在與其浮動年薪/獎金/績效工資等相對應的考核期內離職的,或者在利潤審計和考核結束前離職的,取消其浮動年薪/獎金/績效工資等。經詢問,神州數碼醫療公司未與羅宏文約定過浮動績效的發放時間、考核時間、考核標準及考核依據,對于考核周期,神州數碼醫療公司主張為每年年底對員工進行考核,需要在第一季度完成對上一自然年度的考核,對此沒有證據提交。羅宏文及神州數碼系統公司則主張沒有關于考核周期的要求。
羅宏文以要求神州數碼系統公司、神州數碼醫療公司支付浮動工資為由,向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作出京勞人仲字[2018]第637號裁決書,裁決:1、神州數碼系統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羅宏文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30%浮動工資106413.79元;2、神州數碼醫療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羅宏文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間30%浮動工資30000元;3、駁回羅宏文其他仲裁請求。神州數碼醫療公司不服裁決結果,于法定期間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經查,在本案仲裁期間,就工資標準一節,神州數碼醫療公司陳述認可羅宏文所持關于工資標準和工資構成“月薪20000元,每月固定工資70%,14000元,按月支付;浮動工資30%,6000元”的陳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神州數碼醫療公司于仲裁期間認可羅宏文的工資標準及構成中包括30%的浮動工資,于本案訴訟中則不認可30%浮動工資,其前后陳述不一致沒有做出合理解釋,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認定雙方確實約定有30%浮動工資。在此情況下,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就考核的周期、考核內容、考核指標沒有提交證據,同時,根據雙方陳述,羅宏文系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就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動,但工作地點及內容均無變化,故僅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考核期內離職……取消浮動年薪/獎金/績效工資”為抗辯,顯失公平。神州數碼醫療公司應當向羅宏文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間的浮動工資,仲裁核算數額未高于法定標準,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神州數碼系統公司已經按照仲裁裁決結果向羅宏文支付了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的30%浮動工資106413.79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判決:一、神州數碼系統集成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羅宏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的百分之三十浮動工資106413.79元(已履行);二、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羅宏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的百分之三十浮動工資3000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張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慕林芳
書記員李倩
判決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