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長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順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原青島城陽桑德市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2民終8340號
判決日期:2020-09-10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青島長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物流)與上訴人青島順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啟環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9)魯0214民初52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長城物流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由被上訴人青島城陽順啟環境有限公司向上訴人青島長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480422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雙方項目收購合作協議書第五條付款方式明確約定“如甲方沒按時支付收購款應按照收購價格的20%賠付違約金”。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誠信全面履約,現被上訴人未依約付款,故其應依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順啟環境答辯稱:不認可長城物流的上訴理由。
順啟環境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本案系債權債務概括性轉稱糾紛,并非買賣合同糾紛。因此本案系債權債務概括性轉移合同糾紛,并非買賣合同糾紛。長城物流通過招投標方式完成的政府采購項目概括性轉移給被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是無效的。因該合作協議違反招投標法第四十八條,故該合作協議為無效協議,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合作協議第五條約定的付款方式為由長城物流先開具發票,順啟環境再通過網銀轉賬方式支付收購款。長城物流沒有開具發票,不具備付款條件,因此順啟環境不支付收購款不構成違約。
長城物流答辯稱:不認可順啟環境的上訴理由。
長城物流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順啟環境履行雙方簽訂的《青島城陽順啟環境有限公司項目收購合作協議書》,辦理相關車輛過戶手續;2、判令順啟環境立即向長城物流支付收購款3243614.68元;3、判令順啟環境向長城物流支付違約金648723元;4、本案全部訴訟費由順啟環境承擔。庭審結束后,長城物流向原審法院提交撤回部分訴訟請求申請書,申請對第2項訴訟請求中關于“6個月的運營利潤841504.68元”予以撤回,另案主張。減少第3項訴訟請求數額,調整為違約金金額480422元(2402110元×20%=480422元)。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1日,長城物流、順啟環境雙方簽訂項目收購合作協議,協議第一條約定了甲方(本案順啟環境)收購乙方(本案長城物流)項目內容為合同三個附件所具體列明的車輛(附件1)、車輛保險費(附件2)、其他設備和費用(附件3)。合同第二條約定了上述項目的收購價格分別為2161877.35元、79244.65元和160988元。同時,第二條還約定了收購按合同金額38%計算的運營利潤841504.68元,該項約定涉及的項目是長城物流于2015年、2017年中標青島市城陽區園林環衛管理處的垃圾清運服務的兩個項目。以上共計收購總價為3243614.68元。協議第三條第3款約定:長城物流在收到順啟環境支付的貨款后,必須配合順啟環境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手續費用由順啟環境承擔;協議第五條約定付款方式為該協議簽訂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由長城物流提供發票,順啟環境通過網銀轉賬方式支付收購價款。若順啟環境沒按時支付收購款應按照收購價格的20%賠付違約金。協議簽訂后,長城物流于2018年7月10日依約將車輛、設備等移交給順啟環境,但順啟環境至今未支付長城物流收購款。涉案車輛也未辦理過戶手續。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收購合作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收購內容即合同三個附件所列明的車輛、車輛保險費、其他設備和費用以及上述三個項目的收購價格,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長城物流已經將上述項目交接給了順啟環境,順啟環境應當支付相應的收購款。因此,長城物流要求順啟環境支付上述項目的收購款240211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協議約定,長城物流在收到順啟環境支付的款項后,應配合順啟環境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因此,長城物流要求順啟環境依約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符合合同約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但長城物流應當予以配合辦理。關于長城物流主張的違約金,原審法院認為,因協議中約定,長城物流應給順啟環境開具發票,但因長城物流未開具,因此,順啟環境無須支付違約金,對長城物流違約金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順啟環境提出的因順啟環境收購的是長城物流已經中標的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雙方簽訂收購合作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抗辯意見,原審法院認為,因雙方簽訂的上述協議所約定的收購各個項目的條款,并非是不可分的,且與收購中標項目相關的運營利潤的訴訟請求已由長城物流申請撤回,長城物流欲令案主張,這是長城物流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因此,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對此不予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一、順啟環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長城物流收購款2402110元;二、長城物流在收到上述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與順啟環境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三、駁回長城物流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860元,由長城物流負擔4977元,由順啟環境負擔24883元。
二審中,長城物流公司提交:證據涉案二手車輛的購買發票2張,證明事項:一手交易的車輛,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主體為生產商;二手交易的車輛,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主體為青島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經營管理中心。在本案二手車直接交易中上訴人長城公司并非開具車輛發票的主體,據此可以證明一審法院認定長城物流應開具發票而未開具進而未支持長城物流的違約金訴請是錯誤的。順啟環境質證稱:發票系復印件,不予質證。因上訴人未提交證據原件,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不予認可。
長城物流提交《關于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的通知》一份,證明:1、一審判決之后,長城物流向對方催要開票信息,其中通知函件第2條要求對方提供開票信息,但對方直到現在都沒有提供。2、順啟環境故意不提供開票信息,導致長城物流對于能開具發票的款項事實上無法開具發票,順啟環境惡意導致長城物流不能開具發票,阻止我方的開票行為的成就,順啟環境應承擔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即向我方支付違約金。順啟環境公司進行質證稱:長城物流提交的發票系復印件不予質證;長城物流公司提交的通知與本案爭議無關,合同中約定的發票是應該由長城物流公司向順啟環境公司出具的2402110元的支付車款的發票并非二手車交易發票。
二審查明,青島城陽桑德市政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青島順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對原審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9)魯0214民初529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二、撤銷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9)魯0214民初529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青島順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青島長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4804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9860元,由青島長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977元,由青島順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488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3389元,由上訴人青島順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338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曉靜
審判員林偉光
審判員劉昭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翟國媛
判決日期
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