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勁、山東中鐵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6139號
判決日期:2020-09-14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勁因與被申請人山東中鐵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1民終99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勁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即便未在租賃期屆滿后交付房屋,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的事實依據,是申請人未就租賃期屆滿后的交房期限進行約定,該認定明顯缺乏證據證明。根據涉案房屋租賃合同中第三條約定“該房屋租賃期共12個月,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第十條約定“租賃期滿,乙方(被申請人)如期交還房屋。逾期不還按租金兩倍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因逾期不還給甲方(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涉案雙方就合同租賃期間有明確約定,涉案房屋租賃期滿被申請人即應立即歸還房屋,逾期歸還房屋需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審判決沒有依據案件事實作出認定,反而得出被申請人確實存在違約情形,但不需承擔違約責任的認定,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張勁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永起
審判員程林
審判員張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磊
書記員王亞男
判決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