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銅峽市永勝溶解乙炔充裝廠與田忠祥、薄紅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381民初809號
判決日期:2020-09-14
法院:青銅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青銅峽市永勝溶解乙炔充裝廠與被告田忠祥、薄紅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銅峽市永勝溶解乙炔充裝廠委托訴訟代理人榮文俊,被告田忠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薄紅艷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銅峽市永勝溶解乙炔充裝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償還拖欠原告的乙炔款106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5%支付利息(自2010年3月18日至付清止);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與原告一直有業務往來。自2010年,原告陸續向二被告供應乙炔,期間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項,至2012年3月18日結算后,尚欠106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但該筆欠款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被告田忠祥辯稱:我向原告出具欠條后又支付過10000元,現尚欠原告96000元,原告要求的利息過高。
被告薄紅艷未向法庭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田忠祥對原告提交的欠條、“微信”聊天記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均無異議。
經本院審查認為,原告出示的上述證據被告田忠祥不表異議,與原告當庭陳述一致,符合證據的有效要件,能夠證實原告的陳述及主張,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田忠祥與被告薄紅艷系夫妻關系。自2010年,原告陸續向二被告供應乙炔氣體。2012年3月18日,雙方結算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1張,載明尚欠原告乙炔款106000元。后再付10000元,下剩96000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判決結果
被告田忠祥、薄紅艷支付原告青銅峽市永勝溶解乙炔充裝廠價款96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以內履行完畢,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4月10日計算至價款實際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田忠祥、薄紅艷負擔1096元,原告青銅峽市永勝溶解乙炔充裝廠負擔11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建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張艷霞
判決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