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分公司、中城智慧城市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桂1103執510號
判決日期:2020-09-15
法院: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分公司與被執行人中城智慧城市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生效的(2019)桂1103民初120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執行人中城智慧城市投資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執行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分公司合同款100000元及利息。因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管所、賀州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三、通過傳統查詢,對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股息紅利等財產情況進行調查后,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經本院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調查后也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五、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向其發布限制高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余偉波
審判員李兆江
審判員蔣學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曾慶創
書記員楊登輝
判決日期
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