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現環等與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人民政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京行申227號
判決日期:2020-09-15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學立、周現環因訴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河北鎮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19)京02行賠終67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9日,河北鎮政府向原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房山分局(以下簡稱市規土委房山分局)發函查詢李學立在半壁店村口建設的房屋,建筑面積約440平方米是否取得了規劃許可證件,同年7月10日,市規土委房山分局回函稱:“市規土委房山分局曾于1999年1月19日為半壁店村核發了該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9)房規建補字005號】,許可總建筑面積420平方米(均為地上),地上1層,建筑高度3米。市規土委房山分局未向李學立核發上述項目相關規劃許可證件。根據河北鎮政府來函內容及提供的房屋土地調查測量示意圖相關信息,該440平方米房屋中約有220平方米的房屋在原規劃許可范圍內”。2018年7月20日,河北鎮政府向李學立下發〔2018〕第9號限拆決定書,2018年7月31日,河北鎮政府強制拆除了涉案建筑物。李學立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河北鎮政府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經審查,2018年12月26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2018)京0111行初426號行政判決書,確認河北鎮政府強制拆除李學立房屋的行為違法。2019年1月22日,李學立向河北鎮政府提出行政賠償的申請,河北鎮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未予處理。李學立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要求河北鎮政府對拆除的商業用房440平方米恢復原狀,并賠償因違法拆除行為給李學立、周現環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共計717816元。另查明,2008年3月10日,案外人北京農商行河北支行與案外人朱俊才簽訂了一份原半壁店村村民委員會抵債資產轉讓的協議,該協議中有記載:“根據2005年3月26日簽訂的《債務抵償合同書》約定,北京農商行河北支行取得半壁店村民委員會3.72畝土地20年的使用權及該土地的地上定著物(包括房屋等)835.33平方米的所有權,現北京農商行河北支行將該土地使用權及該土地的地上定著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朱俊才,朱俊才一次性支付轉讓款,達成本協議”。該協議中涉及資產包括:營業用房429.3平方米,小庫房252.08平方米,車庫153.95平方米,土地2481.38平方米。2014年3月28日,案外人朱俊才與李學立簽訂了《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其中約定:“李學立自愿承接朱俊才位于半壁店村村口東側的10間商業用房”。
李學立、周現環向本院申請再審,以被河北鎮政府強拆的涉案440平方米房屋符合規劃皆屬合法建筑,李學立、周現環的損失認定錯誤等為由,請求撤銷二審法院(2019)京02行賠終67號行政賠償判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再審,判決河北鎮政府賠償李學立、周現環各項損失共計500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李學立、周現環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馬宏玉
審判員賈宇軍
審判員劉天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徐博文
書記員張路遙
判決日期
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