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翻身支行與敖世杰、羅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2021民初1633號
判決日期:2020-09-18
法院:安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安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翻身支行與被告敖世杰、羅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四川安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翻身支行負責人廖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敖世杰、羅玉琴經本院公告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安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翻身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調解或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9401.59元及資金利息;2.判決該借款抵押品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敖世杰于2015年1月21日以借新還舊為由,以信用方式向原告申請借款19500元,并與妻子羅玉琴共同簽字。約定月利率8.5‰,逾期利率為約定利率基礎上加50%,到期日期為2017年1月22日。借款逾期后,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敖世杰、羅玉琴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9401.59元及利息未予清償。為此,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敖世杰、羅玉琴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敖世杰、羅玉琴系夫妻關系,被告敖世杰、羅玉琴于2015年1月21日以借新還舊為由,向原告申請借款19500元。被告敖世杰、羅玉琴共同簽字確認,以信用方式借款。約定月利率為8.5‰,逾期利率為約定利率基礎上加50%,到期日期為2017年1月22日,還款方式為按月或按季付息,任意還本。該借款逾期后,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敖世杰、羅玉琴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9401.59元及利息?,F原告以二被告已違約,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利為由訴至本院,致引起本次糾紛。
因被告敖世杰、羅玉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15日在中國改革報刊登二人應訴公告,公告期滿后,二被告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明、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二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敖世杰、羅玉琴的結婚證復印件;借款申請書復印件、借款合同復印件、借款借據復印件、永順鎮人民政府證明、《中國改革報》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上列證據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事實相關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敖世杰、羅玉琴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安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翻身支行清償借款本金19401.5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息從欠息之日起按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計算至付清此款之日止),被告敖世杰、羅玉琴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78元,公告費600元,合計978元,由被告敖世杰、羅玉琴負擔(限在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安華
人民陪審員李紅波
人民陪審員陳開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唐皓
判決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