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11民轄終46號
判決日期:2020-09-17
法院: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種植回收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3655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02民初3655號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理由:上訴人認為案涉《生產合作協議》第十三條關于爭議解決的約定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2019年4月15日,被上訴人與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生產合作協議》,該協議第十三條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仲裁。”2019年5月27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合同變更承諾及補充協議書》,約定由上訴人承受《生產合作協議》中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合同權利義務。前述《生產合作協議》第十三條約定,“協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仲裁”,該約定內容明顯屬于約定不明,未對管轄權的具體機構進行明確約定,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屬于約定無效的情形。管轄權約定不明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系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被上訴人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答辯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生產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地域管轄條款合法、有效、具體明確。本案應由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管轄。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通過合同條款方式約定管轄。二、上訴人主張“雙方前敵的《生產合作協議》第十三條關于爭議解決的條款內容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于法無據,且并未提出具體的法律依據。三、《生產合作協議》第十三條中明確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仲裁”。以上合同管轄條款的內容明確了1.爭議的機構——人民法院;2.解決爭議機構的地域——甲方所在地;3.條款內容的約定目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方式和機構。至于“申請仲裁”與“訴訟”或“管轄”等的含義和表達方式雖然存在一定的差別,但從整個合同條文內容進行理解,必然得出當事人的書立本意和真實意思表示就是當合同爭議發生后,選擇由甲方(答辯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作為解決爭議的管轄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理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和真實意思原則確定爭議案件事實。綜上,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2020)川1102民初3655號之一民事裁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周雯
審判員李慶金
審判員龔紹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伍佳薇
書記員伍瑤璇
判決日期
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