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進柱、鄧根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民終5215號
判決日期:2020-09-2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倪進柱因與被上訴人鄧根、中銳悅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徐家寶、萬長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313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倪進柱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本案。事實和理由:1.倪進柱、鄧根、徐家寶均為工程行業從業人員。鄧根經徐家寶介紹向倪進柱借款,并由中銳悅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徐家寶、萬長勇提供擔保,借款用途為工程建設資金周轉,鄧根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2.鄧根雖因刑事犯罪服刑,但本案其他當事人并未因刑事案件受到處罰,不能說明鄧根借款時存在非法目的。3.借款發生時,鄧根、徐家寶、萬長勇等表示日后可以合作工程屬于正常的業務交流,鄧根等并沒有捏造具體的工程項目或出示任何誘導性的材料文件,僅是口頭表示認識以后進行業務合作,不能解讀為以此騙取借款。綜上,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鄧根、中銳悅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徐家寶、萬長勇二審未做答辯。
倪進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鄧根立即償還所欠倪進柱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520000元(利息以2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為標準,自2017年2月8日起算,暫計至2020年4月7日),之后順延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中銳悅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徐家寶、萬長勇對上述債務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鄧根等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定,鄧根現在錫林浩特市監獄服刑。本案系鄧根欺騙倪進柱可以幫倪進柱介紹工程,讓倪進柱給其前期費用20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鄧根伙同他人采用同樣手段實施犯罪行為被刑事處罰,倪進柱沒有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受害人參與報案,并在鄧根刑事案件中得到清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倪進柱屬于應當報案,在鄧根等人有關刑事案件中,參與清償的刑事附帶民事受害人。其不參與刑事案件訴訟的行為,導致鄧根等人在刑事案件中所認定的犯罪金額減少,造成法院降低對鄧根等人的量刑,放縱了犯罪的后果。同時導致未在刑事案件中參與按比例清償,加重了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后果。故本案屬于主債務人鄧根等人的漏罪,應當由倪進柱向有關公安機關主動報案,追究鄧根等人的刑事責任,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對刑事案件中不能清償的部分,倪進柱才有權利向擔保人主張對未清償部分承擔擔保責任。本案屬于應當駁回倪進柱起訴的情形。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倪進柱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3132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劉付興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陸波
判決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