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尚天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與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208民初5549號
判決日期:2020-09-21
法院: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聯尚天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尚公司)與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以下簡稱廣電豐潤分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立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聯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國,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生、王玉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聯尚公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互聯網出口使用費48萬元;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264960元(以每月欠款金額為基數,自2019年3月起至2019年8月,按照合同第四條第一款之約定每日千分之三計算);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曾就租用聯尚天暢互聯網出口服務業務事宜與原告于2017年7月簽訂了《互聯網出口服務協議》,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1G寬帶出口及相關技術服務,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6萬元/Gb,合同有效期為1年,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可自動續延一年。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己方的全部義務,且被告已驗收使用。但截至2019年2月,被告無故欠付原告資源使用費累計48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推脫。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辯稱,一、原告起訴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被告主體不適格,因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不是法人單位,只是分公司,不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二、雙方所簽訂的服務協議尚未生效,原告無權主張給付使用費及滯納金;三、關于滯納金的主張不合法,因滯納金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不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因此關于滯納金的約定是無效的。綜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原告聯尚公司與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為延續原有關于互聯網出口使用的相關合作事宜,簽訂互聯網出口服務協議一份,該份協議書約定原告聯尚公司為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提供一條北京地區電信1G帶寬的互聯網出口服務業務,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每月支付原告聯尚公司出口使用費6萬元,服務期限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限屆滿后如雙方無異議,可自動延續一年,并依此類推。雙方在協議中約定電路正式開通并測試合格后,原告聯尚公司應向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遞交互聯網出口開通時間確認書,由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蓋章確認后雙方協議開始生效;雙方還約定付費周期為半月預付,如果不按期交納服務費用,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支付金額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滯納金。原告聯尚公司按照雙方在協議書中的約定履行了提供互聯網出口的義務,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亦接受了該服務,并按照每月6萬元標準支付了原告聯尚公司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間的使用費用,但原告聯尚公司并未向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遞交互聯網出口開通時間確認書。協議期滿后,原告聯尚公司并未停止協議中涉及的互聯網出口服務,直至2019年2月28日,因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拖欠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間的使用費48萬元未予支付,原告聯尚公司才終止向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提供互聯網出口服務。2019年3月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用戶對賬單一份,該份對賬單中確認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拖欠原告聯尚公司2017年使用費12.5萬元(已經另案處理)、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每月6萬元、合計48萬元使用費,雙方均在該對賬單上加蓋公章確認。
庭審中,原告聯尚公司主張以48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三標準計算滯納金至全部使用費48萬元付清之日止;被告廣電豐潤分公司則主張由于原告聯尚公司至今未遞交互聯網出口開通時間確認書,導致雙方之間的協議書并未生效,其公司接受的互聯網出口服務一直處于測試、試用階段,因此原告聯尚公司無權主張使用費及滯納金,同時主張雙方之間滯納金的約定過高。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互聯網出口服務協議、用戶對賬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聯尚天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互聯網出口使用費48萬元,并以48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滯納金至全部使用費48萬元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聯尚天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50元,減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付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安爽
判決日期
2020-09-21